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11日通过区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14日
惠州市惠阳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惠市经信〔2016〕466号)精神,并按照《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阳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阳府〔2018〕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经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区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科学导向、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按有关绩效评价规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财政局履行财政资金法定职能,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及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区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主要扶持工业领域年节能量在100吨等价值标准煤以上(含)的节能技改工程。包括高耗能设备能效提升工程、电机(水泵、风机、空压机)系统及注塑机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标准:按节能量不低于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资源节约。包括工业领域资源节约、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等循环经济工程。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30万元。
(三)支持节能信息化建设。主要支持能源管理中心、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项目。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20万元。
(四)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支持国家、省、市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节能环保产业等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体系、能效对标、能效领跑等节能和循环经济活动。
支持标准:
1. 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工厂建设和节能环保产业等示范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通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 能源管理体系、能效对标、能效领跑等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4. 对新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当年申报文件给予支持的其他节能和循环经济相关工作。支持标准由当年申报文件规定。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根据我区节能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明确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额度、申报条件和材料等内容,并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页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如实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对项目建设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节能环保产业等示范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年度申报文件要求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节能量或投资额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镇(街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与原件的相符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和项目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拨付到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并将资金入账和使用情况及时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检查意见。
对存在虚报、重复上报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配合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阳经信字〔201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