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五届5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财政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凡在惠阳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惠阳区范围是指包括淡水、秋长、三和3个街道以及沙田、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6个镇在内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章 征收标准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基建投资额依据“惠阳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核定,“惠阳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造价成果文件汇总统计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协商确定,每3年更新一次。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确定。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为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惠阳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商品房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配套费的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及各镇(街道)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公共设施方面: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用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三)公有房屋方面: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的支出。
(四)城市防洪方面: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方面: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专款专项。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图文解读《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