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9—008
惠阳府办〔2019〕15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五届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环卫事务中心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环卫部门:
1.负责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街道、内街小巷两侧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含自住自管小区、治安小区、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
2.负责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的运输。
3.负责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4.负责核定和调整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工作。
5.负责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性减免审批。
6.负责监管淡水、秋长街道物业服务、环卫清洁企业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
7.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二)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收集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收集,由本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收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生活垃圾收集,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方法。
(一)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自来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9.81元/吨)。由区环卫部门委托惠阳供水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负责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具体征收类别、标准见下表:
类别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元/吨水)
| |
居民生活用水
| 0.50
| |
经营服务用水
| 0.70
|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含公用事业)
| 0.60
| |
工业用水
| 月用水量<1600吨
| 0.65
|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 0.58
| |
月用水量>5800吨
| 0.50
| |
特种行业用水
| 0.85
|
(二)对已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而环卫部门没有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该单位或个人向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环卫部门核准后报城市供水企业暂缓征收。
(三)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环卫服务已覆盖而未安装独立水表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2元计征(具体人数由辖区环卫部门核定),由区环卫部门征收。
(四)对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可向区环卫部门申请核准后,参照惠州市同类收费标准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原则上以城市供水企业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核定。
(二)工业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非营利性医院以及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幼托机构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区环卫部门审核后由区环卫部门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执行;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减免,由区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区环卫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区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支出。城市供水企业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区审计、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淡水、秋长街道以外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