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规字〔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区实际,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经五届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明确可以先行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规定的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或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结合城镇规划,原则上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标注“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予以办理”,由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对违反管理规定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
(二)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登记后1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关于房屋跨宗地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房屋的幢基底涉及跨宗地,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等对涉及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明确宗地的界址、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结果办理登记。
(四)关于单方申请登记问题。由于作为办证主体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原因,造成购房人无法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对于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经公告后可单方申请登记。为有效控制风险,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要求必须公告情况下,特别要求此类登记须经公告后再行登记。
(五)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况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提出书面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二、关于《通知》明确四种类型需完善有关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应在该《通知》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因此,针对以下四种类型问题的处理,将纳入惠阳区出台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一并落实解决:
(一)
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处理。
(二)
对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用地性质属于划拨的问题处理。
(三)
关于符合交易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的问题处理。
(四)对在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中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问题处理。
三、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一律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保持一致。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附: 图文解读《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