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土地成本补偿标准及土地收益使用暂行办法》业经五届5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惠州市惠阳区土地成本补偿标准及土地
收益使用暂行办法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妥善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盘活现有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阳府办〔2017〕39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和《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类:统征地,主要是指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政府征地,地方政府根据用地需求,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连片预征,分期上报批准使用,并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该类土地按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划分区域分两类进行补偿。淡水、秋长、三和街道辖区范围的土地统一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沙田、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镇辖区范围的土地统一按1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第二类:批次建设用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和《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18〕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7年7月1日前的征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已实施预征的,由各镇(含街道,下同)根据批次用地批复或批准时适用的征地标准拟定结算方案;未实施征地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镇根据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预算方案》,实施补偿工作完成后拟定结算方案。以上两种类型批次建设用地的结算方案通过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批次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类:政府收回未纳入储备库土地,是指由各镇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该类土地应按程序移交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土地成本以实际收储成本核算,具体分为三类:
1.属统征地、批次地。按上述第一类、第二类补偿标准结算收地成本。同时,可将地上物清场费及测绘费、评估费等由该地产生的费用一并纳入收储成本;
2.在2017年4月《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历史形成的由各镇收回的(已发证)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款属各镇支付的,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则原收地补偿成本可作为结算收地成本;历史形成的各镇收回的前置性供地(2004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统征地且属前置性供地的),但未办证的国有建设用地,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作为结算收地成本。上述收回国有土地可将地上物清场费及测绘费、评估费等由该地产生的费用一并纳入收储成本。各镇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征地储备中心注销原土地证件和土地登记后,方可移交入库。
3.部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国资事务中心管理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须统一移交入库的土地,由移交单位与区征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结算成本。同时,移交单位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征地储备中心注销原土地证件和土地登记后,方可移交入库。
上述土地具体按移交单位与区征地储备中心签订的移交协议落实执行。
第四类:盘整收回土地,是指由区政府委托区征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的建设用地,按《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落实执行。
第五类:征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征地留用地的成本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和《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阳府办〔2017〕39号)等有关的政策法规进行核算。
第六类:其他类型土地。如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延长使用期限、提高容积率及“三旧”改造项目协议出让的土地,该类用地无需成本补偿。
第一类土地的补偿对象:由镇自筹资金征收的,补偿款给回镇。地上物的补偿对象为地上物权益人。
第二类土地的补偿对象:土地的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组织。地上物的补偿对象为地上物权益人。
第三类土地的补偿对象:各镇或相关政府部门。由镇以外单位垫付资金验收的,补偿款由各镇依法按程序与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利益关系人进行结算。
第四类土地的补偿对象: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土地权益人。
第五类土地的补偿对象:土地的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组织,地上物的补偿对象为地上物权益人。
第一类土地的成本补偿由各镇组织申报补偿预算方案,待区政府批准后由各镇组织实施。费用先由各镇自筹解决,待土地挂牌出让后统一结算。
第二类土地的成本补偿由区财政拨付资金。属未征批次用地的,由各镇、区征地储备中心组织申报补偿预算方案,待区政府批准后,由各镇实施。属2007年7月1日前征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各镇组织申报征地结算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征地储备中心会同各镇完善征地手续。
第三类土地的成本补偿由区财政拨付资金或各镇自筹资金,根据职能划分由区征地储备中心或各镇负责实施。
第四类土地的成本补偿由区财政拨付资金或各镇自筹资金,根据职能划分由区征地储备中心、各镇负责实施。
第五类土地的成本补偿由区财政拨付资金,根据职能划分由区征地储备中心、各镇负责实施。
1.地上附着物清场按我区国有建设用地清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统征地、属区政府委托各镇盘整收回且资金自行筹集的土地,由各镇拟定清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各镇自筹解决,纳入土地成本,待土地挂牌出让后统一结算。
3.属区政府委托各镇盘整收回但资金由区财政支付的土地,由各镇拟定清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上附着物清场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拨付。
4.属区征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的土地,由各镇拟定清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上附着物清场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拨付。
1.统征地、批次地及各镇收回的土地,均需核算好成本、清场后移交区征地储备中心入库管理,方可出库挂牌、划拨等。
2.土地出让时,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土地出让后收取的地价款,除用于支付土地成本、清场补偿和缴交有关税费后(含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及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上交省土地有偿使用费、林地使用费等),所得收益为土地纯收益。纯收益剔除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下称“三金”)等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各项资金及计提上划市统筹款再分配使用。
第一类:统征地。淡水、秋长街道土地纯收益的10%安排给土地所在街道使用,9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其他镇(不含淡水、秋长街道)新供地为工业用途(含科教、机场、殡葬、医卫慈善、公共设施)的,土地纯收益全额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新供地为商业、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纯收益的30%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7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类:批次建设用。淡水、秋长街道土地纯收益的10%安排给土地所在街道使用,9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其他镇(不含淡水、秋长街道)新供地为工业用途(含科教、机场、殡葬、医卫慈善、公共设施)的,土地纯收益全额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新供地为商业、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纯收益的30%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7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三、四类:储备土地、盘整收回土地的纯收益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委托土地所在镇自筹资金收回的用地,新供地用途为工业用途的,土地纯收益全额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新供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纯收益的60%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4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2.属于委托土地所在镇盘整收回由区财政拨付资金的用地,新供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纯收益50%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5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新供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纯收益的30%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7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3.属于区征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的土地,土地纯收益全部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类:征地留用地, 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阳府办〔2017〕3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区财政部门将成交价款全额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再由镇全额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类:其他类型土地。淡水、秋长街道土地纯收益的3%安排给土地所在街道使用,97%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其他镇(不含淡水、秋长街道)土地纯收益的20%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80%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属于区统筹土地规模指标的用地,土地纯收益的5%安排给土地所在镇使用,95%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涉及政府重点项目的土地纯收益分配,由区政府与相关镇另行商定。
按规定应安排各镇使用的土地纯收益,在区财政收取土地价款及给相关用地户办妥有关用地手续,以及各镇制订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应拨付数额的70%拨付,其余30%根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评结果拨付。
土地纯收益由区财政和各镇建立专门台帐进行管理,并严格按以下范围使用: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一)拨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款、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它支出等一律要转账支付,不能用现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纯收益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对违反规定,超出范围使用土地纯收益资金、未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土地成本补偿
(一)补偿类型及标准。
(二)补偿对象。
(三)土地成本补偿方法及实施单位。
(四)地上附着物清场问题。
(五)土地挂牌条件问题。
二、土地收益的分配及使用
(一)土地纯收益的分配。
(二)土地纯收益的拨付。
(三)土地纯收益的使用。
三、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执行期限
附:图文解读《惠州市惠阳区土地成本补偿标准及土地收益使用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