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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19438-9/2019-31739
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1-04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惠阳府〔2019〕2号HYFGS-2019-001



HYFGS-2019-001

惠阳府〔2019〕2号

为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宜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淡水、秋长、三和等3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沙田、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等6个镇的社区居委会管辖区域。上述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惠阳区辖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其危险等级,由主办单位向市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惠阳区辖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五、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举报非法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举报非法销售、储存)。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淡水秋长街道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惠阳府〔2015〕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图文解读《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淡水、秋长、三和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