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统计标准,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及各镇街道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有关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和整理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汇编出版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协调指导部门统计工作,负责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申报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七)指导全区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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