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组织实施应对预案。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措施,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和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开展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执行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开展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惠阳建设。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