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我院审查起诉的廖某甲、廖某乙、钟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廖某甲、廖某乙、钟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弹弓、钢珠等工具,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狩猎了褐翅鸦鹃、白胸苦恶鸟两只野生鸟。经鉴定,其捕杀的野生鸟分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白胸苦恶鸟经救治已放归大自然,褐翅鸦鹃已经死亡。经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核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根据《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三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判令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采纳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该案是惠州市首例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有力惩处了违法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有效救济,同时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更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