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模式的概念界定
(一)侦查模式的内涵
20 世纪60 年代美国着名的刑法学家赫伯特·帕卡创立了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学说,开始了从诉讼构造角度来研究刑事诉讼,此后“模式”一词便在刑事诉讼研究中被经常性使用。从语义上考察,“模式”一词有两个基本涵义:一是简单的事物与另一复杂的事物在结构和关系上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即可用简单的事物解释复杂事物;二是指简化了的形式——要素或者元素,或者说是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如法的模式, 就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简化或抽象化的形式, 是人们为了说明或解释法是什么或由什么元素构成而使用的概念。笔者认同张文显教授的观点,侦查程序的模式主要是在第二层涵义上使用“模式”一词的, 它指的是侦查的标准式样, 指构成侦查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 即侦查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侦查模式是近年来学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然而,诸多学者对侦查模式一词的界定一直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这一概念也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而变得更加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也各有千秋。如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就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整体考虑,将其界定为“侦查活动中司法证明的方式及供证关系”。为了便于探讨和明确概念,从我国反贪工作实践出发,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基于一定的诉讼目的,由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体现出来的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集合体。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侦查人员执法活动的过程抽象,因此,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侦察模式,能促进检察机关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任务的均衡发展。
(二)侦查模式的分类
侦查模式经常在警检关系、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侦法关系等三个层面上予以使用。本文主要是在从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层面上对侦查模式进行论述的。
在这一关系层面上,当前学者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侦查模式也作了不同的划分。最为常见的是上世纪50年代,日本诉讼法学界将侦查模式分为“纠问式侦查观”与“弹劾式侦查观”,其中大陆法系国家以纠问式侦查模式为代表,又称为审问式侦查模式,强调的是对犯罪的控制与实质真实的发现,该模式下的侦查活动更注重发挥职权作用而不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以弹劾式侦查模式为代表,其实质在于引进刑事审判方式的当事人主义,该侦察模式下的侦查活动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是首要,其次才是控制形式犯罪。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模式。对此,国内理论界也是看法不一。有学者按照侦查权和求刑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来划分,分为“侦控合一”模式和“侦控分离”模式;有学者从权力配置的角度出发,分为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与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亦有学者依据侦查手段的不同, 可以将侦查模式划分为“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等。囿于篇幅大小,笔者仅从检察机关的基层办案实践出发,从取证思维方式与侦查价值取向的角度来探讨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模式的问题,根据该角度,以侦查活动对待物证与口证态度的不同及侦破案件侧重点的不同为区分,将侦查模式分为“由供到证”与“由证到供”等模式。
“由供到证”模式,是指侦查人员在没有掌握比较可信的素材时便轻易上案子,带人谈话,或者仅凭经验判断“先关人,后敲供”,待口供取得之后再调查取证。这种侦查模式的取证思维具有浓重的“口供情结”,其价值取向主要在于追求揭露和惩罚犯罪的高效率,往往是“重打击,轻保护”。
相反的是,“由证到供”模式,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综合分析和客观判断,通过制定周密计划,巧用侦查谋略,善用侦查方法,借助科技装备和技术手段,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各种证据,先查证,再取供,从而得以侦破整个案件和达到刑事诉讼目的。这种侦查模式的取证思维在于强调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并重的理念,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其价值取向是要在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往往使用的是“由供到证”模式,客观上虽然打击了一些犯罪分子,但也出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中也暴露了不小的弊端。
二、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模式的司法现状
从现行反贪工作实践来看, 我国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由供到证” 式的侦查模式。即侦查人员经过初查或者凭借职业经验便传唤犯罪嫌疑人,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获取口供为侦查重点,通过采取据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来取得口供后,再以口供为突破口进一步收集其它证据。这是反贪侦查实践中长期以来广泛盛行的最一般方法,在基层侦查实践中的表现尤甚,即从口供中寻找案件线索,有关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地比喻为“挤牙膏”, 挤一点查一点, 挤多少查多少。“这种侦查模式虽然也注意收集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因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全部侦查活动的核心是获取被告人口供而不重视收集其他证据。”在该种模式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多采取“时间战”“车轮战”等战术,虽在某些情况下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侦查效率,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嫌疑人常常会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而导致口供具有不完整性、欺骗性和易变性,轻则误导侦查、贻误战机,重则可能产生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且置于当前法治日趋完备的形势下,该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完善的侦查活动规范要求与人权保障的需求,现行反贪侦查模式确实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手段不节制。这是实行审问式侦查模式的国家的通病,我国反贪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在侦查中,习惯于用强制措施尤其是羁押措施来保证办案,拘留、逮捕率比较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如滥用强制措施,利用纪委“双规”搞曲线办案;2、反贪侦查缺乏协调、有力的指挥系统,各自为战是当前全国反贪侦查格局。由于地方检察部门人、财、物高度受限于地方政府,其侦查不能不受到制约,地方保护主义、护官主义、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反贪侦查活动的开展。下文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个国家侦查模式的型塑与该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司法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盛行的“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 其存在也是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民主法治条件和职务犯罪的客观实际决定的。究其原因,从历史角度看,我国自秦代以来历代王朝的刑事诉讼都是实行“无供不录案”、“无供不定案” 的口供主义,这种封建主义的“重口供, 轻证据”的诉讼传统根深蒂固,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从办案理念来看,整个司法系统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我国古代刑事审判中一直奉行的“有罪推定”侦查思维惯性已深入侦查人员内心,取证思维具有浓重的“口供情结”;从立法现状看,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前,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相关的法律规定助长了侦查活动对口供的倚重,加之侦查时间长度短,其价值取向更倾向于追求揭露和惩罚犯罪的高效率,因此侦查活动往往也是“重打击,轻保护”;从物质制约角度看,检力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等均影响着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三、刑诉法修改给我国现行侦查模式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新刑诉法的出台,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保障人权等方面增加了不少的规定,这既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对反贪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面临严峻考验,反贪侦查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新刑诉法强化了辩护制度的扩张,不仅对突破口供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也对反贪侦查活动收集和固定证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现就刑诉法修改给现行“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运行带来的困惑和挑战进行详细分析。
(一)辩护制度的修改导致侦查难度加大。
第一,新刑诉法首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大大提前,且权限及地位得到明显改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1996年刑诉法是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委托辩护人与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权限存在本质区别的。聘请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而委托的辩护人除上述权限外,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由此可见,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起点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明显增强了辩护能力,为刑事辩护从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转变奠定了理论基础,明显增大了侦查阻力与难度。
第二,新刑诉法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一方面,会见权得到扩张,从1996年刑法则是笼统规定“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 小时,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可以推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扩张显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强化,也无形中增加了反贪侦查活动的难度。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意味着1996年刑诉法规定“可以派员在场”条件下的“凡见必听”的情形将完全消失。该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但也相应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与侦查难度。
(二)证据制度的完善加大了取证阻力。
第一,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打击了口供思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强调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之后,要增设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虽然该规定与英美法系的沉默权制度有着根本不同,但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宣示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原则。而置于反贪实践中,特别是依赖于行受贿双方一对一的言词证据的贿赂犯罪案件来说,这对侦查活动无疑是严峻挑战,侦查人员独立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更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新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54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规定将原来蕴含在1996 条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加以具体化、明确化,以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这也是对侦查部门的规范执法、取证能力、程序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长远看显然是促进文明执法与文明司法,但短期看,长期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和轻程序”侦查价值取向和取证思维支配下的“由供到证”反贪侦查模式将陷入极大困境。
第三,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新刑诉法第121 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新刑诉法还规定,经法庭要求,侦查办案人员具有出庭说明情况的义务,包括审讯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而在办案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力、设备等客观条件限制,同步录音录像将成为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质量和规范化的重要难题。
(三)强制措施的完善为反贪工作提供便利。
新刑诉法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一方面严格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明确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将重大、复杂案件适用传唤、据传的时间限度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这对获取口供提供了时间便利。强制措施的完善,更加符合侦查工作的规律特点,更佳有利于反贪部门开展侦查活动。
(四)技术侦查权的确立带来了助推侦查信息化与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规定检察院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经严格审批程序,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下获取的证据效力。该规定将技术侦查首次纳入法定的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范围,是突破历史的一大进步。这不仅有效应对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技术化、高隐秘性的发展,也为反贪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发展机遇。
我国侦查实践中实行的“由供到证”式的传统侦查模式, 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包括需要耗费大量的侦查资源和人力资源、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不利于适应职务犯罪情势变化、无法满足侦查需要等,加之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活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转变侦查模式迫在眉睫。站在矛盾的对立面进行观察思考,显然,随着贪污贿赂犯罪的日益复杂化与人权观念的逐步增强,我国反贪侦查模式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变革,是势在必然的。其必要性在于: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总则部分,而且更重要的是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彰显了我国着力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建设平安法治中国中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价值取向。近年来, 我国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国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这与司法实践中盛行“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是有着直接关系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证据体系中,口供处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这种严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必然会导致侵害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现象发生,这显然与当前我国着力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是不相适应的。而推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新举措,则有利于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因此,转变侦查模式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也对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发展与完善的内在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也明确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从立法上考察,在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上,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了口供的使用,并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作为侦查活动重点,这与以物证为本位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精神是一致的。但侦查实践中奉行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以口供为基础和重心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限制往往过分倚重口供,这显然与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强化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大了对侦查机关规范化要求,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改善反贪侦查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础,而侦查模式的变革也是刑事诉讼民主化、人性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是承担国际义务、顺应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 获取被告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但随着法治发展与文明的进步,该制度引起了不少学者的鞭挞。以奉行弹劾式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为例,美国《宪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使“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得到有效限制。199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米兰达规则, 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 这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了原本倚重口供的侦查模式,大大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而我国也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公约明确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吸收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 要求世界各国予以遵守。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也增设了“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这是我国承担国际义务、顺应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这已发展形式,必然要求传统的侦查模式转型变革,因此,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型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 也是我们顺应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
四、试论新形式下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侦查观念转变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由供到证”侦查模式,随着律师权利的扩大、刑诉法修改后对案件证据要求的提高、证据种类的扩充、犯罪手段的翻新,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的侦查模式和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现状已存在适应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在12个小时内突破嫌疑人,取得有效口供非易事。这就反贪侦查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观念,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在办案实践中,要注意以实物证据为核心,广泛收集各类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再生证据。在具体个案中要细化初查工作,深入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生活圈及联系人信息,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密切关系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地皮、车辆、股票、期货等给类资料进行地毯式搜索;立案后注重搜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场所,调取案件相关资料,并要积极追赃,查封、冻结嫌疑人涉案财物。
(二)提高反贪侦查科技含量,由传统办案方式向现代办案方式转变
1、案件信息由“孤岛”向“共享”转变。
在信息化时代,谁拥有的信息量大,谁就站在了竞争的制高点。反贪侦查同样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和情报,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拓展信息渠道,建立大容量的信息机制。当前,一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开展网上办案、远程指挥、网上协查、网上受案、网上统计等,努力提高反贪运行时效;二要强化部门联络与共享,如与公安、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查询平台,网上秘密查询调查对象的相关资料,既可提高办案效率,又可实现反贪案件信息从传统、零星、分散、粗放型向现代、全面、集约、信息化、统一管理型转变;三要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先进经验,筹建和完善侦查信息平台,将户籍、车辆登记和高速公路行驶登记、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名单、房产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出入境登记、电信、移动等数据以不同方式接入反贪侦查信息系统,有助于制定正确有效的侦查方案、完善固定犯罪证据和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充分利用技术条件,通过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利用,将信息的传播和应用转化为破案力,充分发挥信息情报对反贪侦查的引导,实现反贪侦查工作跨越式发展。
2、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为提高侦查能力提供保障。
侦查手段的不足,对嫌疑人的口供依赖就大,因此,要顺应形势的发展,实现侦查器材现代化,利用先进的侦查技术收集证据,不断加大反贪侦查中的科技含量。提高侦查现代化技术,如可以利用人像识别系统,将某人照片的图像扫描后置入计算机户籍网络,搜索出与其一样或相像的图像,再进行比对;可以利用手机分析技术,通过手机话单分析,检查通话频次和机站位置,可以排查出嫌疑人在某段时间内关系最密切的人、在某段时间嫌疑人出现在某处,有利于戳穿嫌疑人的谎言,帮助侦查人员获取关键证据或者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电子恢复技术,复原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短信的全部内容,为侦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可以运用视听技术收集和固定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实现侦查指挥现代化,还可以依托检察数字专线网,建成安全高效的侦查信息网络系统、侦查审讯监控系统、侦查监控远程指挥系统,对侦查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对侦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对侦查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运行机制。
(三)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实现由一般的侦查技能向专业化侦查技能转变
1、加强反贪队伍专业化建设,重点培养实战技能,全面提高侦查能力。由于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越发朝着智能化、隐蔽化、跨国化、组织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出现了裸官、网上银行转移财产、秘密转移资金、利用网络、微信进行联系等新情况新问题,普通的侦查手段难以满足侦查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对此,反贪队伍需要培养专业化人才。要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实战能力。着眼于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大力引进和培养专门人才;要立足办案实践,强化岗位练兵,以提高实战技能为重点,加大正规化培训的力度,加快专业人才培养的步伐,重点培养和提高干警敏锐的观察判断能力、透彻的综合分析能力、灵活的分析理解能力、良好的协调配合能力,建立侦查骨干队伍,研究侦查规律和特点,逐步将实战经验系统化、规律化,不断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
2、吸纳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全面提高侦查专业化。在科技、信息发达的当今社会,反贪侦查的过程中会遇到多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如会计、信息恢复、软件分析等,反贪工作针对的是职务经济犯罪,查看账目已经成了常规的基础工作,因此迫切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对账目等财会资料进行审核分析,为初查、侦查工作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反贪队伍应该招贤纳士,不断吸纳反贪工作需要的多方面专业人才,作为拓展反贪侦查工作的强大推动力,不断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专业性、科技性、高效性。
(四)转变侦查方式,实现由分散侦查方式向侦查一体化侦查方式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实施职务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重要手段,犯罪的对抗性、隐蔽性、流动性特征日益突显。由于缺乏一体化的反贪网络,外出协查难、迫逃难、取证难、经费困难等因素实实在在地影响了反贪侦查。新形势下,按行政区域、静态管理的单兵作战的反贪体制已显得不相适应,必须从单兵作战转变到侦查一体化作战。
实现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效途径,更是反贪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需要,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提高反贪侦查能力,解决制约反贪工作深入开展突出问题的关键之举。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将作为反贪侦查突破重大特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主要工作方式。 全国反贪一盘棋是大反贪观念,彻底改变现行的单兵作战、分割管辖的做法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大趋势。大反贪观念的实质在于它的整体性、合成性和由此产生的快速反应、协同效应,这一点,公安机关推行的大刑侦观念已经取得了良好效益,协调作战,合理配置,建立强有力的指挥机制 ,值得我们借鉴。
在大反贪工作格局下,加强上级侦查机关对下级侦查机关领导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院以及地市分州院可成立三级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区)反贪工作,可尝试建立反贪特别侦查机构归省级以上直管。加强反贪部门的调管力度,建立起上下级纵向贯通到底,县、市之间横向联合到边的侦查整体,以省级反贪部门的垂直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全国反贪侦查一体化。 加强调管力度,一是有利于集中力量,二是便于指挥、协调,三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合理配置办案力量。尤其是在打大的、啃难的、办理大要案的时候,由省院指挥中心统一从全省调配力量,分兵作战,协同突破就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