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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公平正义保障

2018-09-05 点击次数

 

浅析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公平正义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牵头经过深入研究论证。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标志着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该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制度充分体现现代司法宽容精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宽的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往往也不能获得迅速审判的程序性收益和从宽处理的实体性收益,从宽和从简难以真正落实。“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广泛地在嫌疑人间流传,在开庭前拒不认罪是大多数嫌疑人博取可能疑罪从无的最后筹码。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将会改变这种尴尬的局面。
    认罪认罚制度是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探索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资源认罪认罚的案件,合理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庭审实质化。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尽头,效率价值越来越受到关注,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将司法效率最大化,科学设定从宽和从简的评价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今后需探索的重要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该类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认罪具体可以根据刑法中关于自首、坦白中的“如实供述罪行”来把握。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的刑罚没有异议。认罚直接体现了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使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条件。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要准确理解从宽,首先是要依法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遵循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宽,怎么从宽,从宽的幅度。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案件,应当考虑从宽。对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危害结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严惩的就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认罪认罚案件不降低证明标准,确保案件公平公正
认罪认罚制度虽借鉴了国外的辩诉交易和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成分,但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其他案件的证据要求等同,不会因是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案件而降低证据证明标准。承办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我国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均由司法机关而定。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至今裁判贯穿始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受到惩罚,在更高层面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三、高质量的量刑建议保障公平正义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保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会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是适用认罪认罚知道的必要条件。因此高质量的量刑建议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就尤为重要。
(一)要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一般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执行方式。不仅要对主刑提出建议,还有对附加刑提出建议,特别是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作为认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高度重视,它直接体现着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影响着从宽的后果。
(二)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方式。检察机关承办案件人员要仔细研究同期法院的判决书,通过研判摸索出法院判决的幅度,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统一量刑标准。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判处明确数额的财产刑建议。
(三)客观公正确保量刑建议质量。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案情提出量刑建议。要全面收集量刑证据,既要重视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也要重视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情节,确保量刑证据的完整全面,在此基础上,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标准的研究,数量掌握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量刑方法步骤,提高量刑的准确性,以确保认罪认罚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保证认罪认罚制度的公正实施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认罪认罚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认罪认罚的供述应当不予采信。审查起诉过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二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推动落实从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懂得法律,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切实保障其会见权、阅卷权等合法权益,就量刑、程序适用等问题听取律师意见,共同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知道落实。三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本身因犯罪活动受到了侵害,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受害者,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意义重大。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人是否谅解是否取得赔偿,是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但被害人要求不合理,“漫天要价”时,承办人不能受被害人意志左右,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
四、加强监督制约,确保认罪认罚制度公平公正
有人担心认罪认罚制度会导致“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这个问题通过制度规范还是可以大大避免的。检察机关坚持把办理案件与规范司法统一起来,强化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细化权利清单、指认清单、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同时公诉部门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简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案管、控申、监察等内设部门的监督制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办案程序性公开和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可以最大限度的消除公众疑虑,确保认罪认罚制度公平公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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