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机构。
2、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院的文稿,打印文件,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和秘书事务,编发内部刊物;组织编写检察工作年鉴;联络人大代表,督办领导批办事项;负责检务公开、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机要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文件及案件材料的收发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政工部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党务、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劳资福利、人员培训、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职务任免手续;协助区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负责本院录用干部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审核评定和报批本院检察官等级和司法警察警衔;负责对本院主诉和主办检察官的管理;负责组织争先创优活动,承办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工、青、妇等群众工作。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5、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6、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7、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8、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9、监察室: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10、司法警察大队:负责管理本院司法警察警容警貌、警用标志;负责保护本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传法律文书等任务;负责本院的警卫工作。
11、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案件受理、登记、分流及法律文书开具等程序性工作;负责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案件质量评查和统计等工作。
12、派驻乡镇检察部门: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依法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进行法律监督,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13、行政装备部门:是检务保障部门,负责全院的检务保障工作和装备建设与管理,负责财务、装备武器、房产、服装、车辆、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14、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的案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办理其他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