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检务二十公开
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2010-12-01 点击次数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更多相关阅读:
版权所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电话:3823611    E-mail:huiyangjcy@163.com

惠州市惠阳区信息产业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页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显示模式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