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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镇隆镇大光村“1·10”房屋坍塌事故统计核销的公示

  2019年1月10日,位于我区镇隆镇大光村的一栋六层空置楼房(行业领域:建筑施工)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邻居1人死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惠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镇隆镇大光村“1·10”房屋坍塌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开展对事故的调查。现调查工作已完毕,认定本起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核销,业经区政府审批结案,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事故经过

根据事故视频、照片资料调查分析,事故房屋倒塌前,初始倾斜角度约为2度,110日18时39分53秒,事故房屋整体向北侧发生倾斜;当与北侧房屋相撞后,房屋产生明显转角,约18时40分03秒完成垮塌,事故造成北侧房屋1人受伤,于当晚送镇隆镇中心卫生院抢救,于22时抢救无效死亡,北侧房屋四至五层结构局部产生严重变形及破损。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房屋桩基实际长度、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桩端持力层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导致基础产生较大沉降及不均匀沉降,导致整体结构倾斜倒塌。

2.间接原因:

(1)张锦辉施工队无资质盲目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极不落实。作为事故房屋建设总承包,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承包建筑施工项目;将桩基工程、主体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宋三文、龙天忠;未与分包单位宋三文、龙天忠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分包单位宋三文、龙天忠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要求对承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对发现二楼存在裂缝等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造成桩基实际长度、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桩端持力层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并随意进行屋面加建、一层夹层加建,增加了结构荷载,导致事故的发生。

(2)黄俊雄随意加建,改变结构,安全管理缺位。将事故房屋建设项目非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张锦辉;未与承包单位张锦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张锦辉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要求对事故房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对发现二楼存在裂缝等事故隐患及时清除;未进行设计随意改变房屋结构,进行屋面加建、一层夹层加建,增加了结构荷载,导致事故的发生。

(3)宋三文作为事故房屋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承包建设施工项目;未按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桩基进行施工,桩身存在混凝土离析、松散不成形等严重缺陷,导致基础产生较大沉降及不均匀沉降。

(4)龙天忠作为事故房屋主体工程分包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承包建筑施工项目;未按设计要求对事故房屋进行施工,使得一层柱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截面尺寸和钢筋配置均不满足设计要求,部分一层柱柱底混凝土严重酥松,导致结构承载力降低。

(5)何肖作为事故房屋结构设计单位,不具备建筑活动的设计资质证书进行设计;未依据事故房屋地址勘察报告进行结构施工图设计,部分柱梁不满足承载力验算要求。

三、核销依据和公式时间

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一般责任事故。经惠阳区人民政府批复,认定镇隆镇大光村“1·10”房屋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拟对该起事故进行统计核销,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10日,共7天。

公示期间,如对该起事故统计核销有异议或意见,请以书面或来电形式反馈至惠阳区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752-3817691,传真:0752-3390683,邮箱:hyajjzhxt@126.com,地址: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铁门扇人防路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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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安全监管局 时间: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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