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制定本运行机制。 第二条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安全生产承诺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运行机制。 第三条企业的视频监控数据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数据应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及时预警。监测预警数据包括:重大危险源企业所有储罐(中间罐除外)的压力、液位、温度、可燃气体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实时监测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包括:值班室、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仓库等场所点位齐全、视频清晰的监控数据。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工作,确定省级运行保障和技术支撑机构,组织分析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工作;确定市级运行保障和技术支撑机构,每季度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确定县级运行保障和技术支撑机构或专人,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按要求录入企业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安全生产风险承诺公告等。 第六条运行保障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监控值守,对视频图像、监测报警数据实时监测监控,对监测预警系统接入的各企业进行网上巡查,根据监测预警情况,开展分析评估,编制评估周报、月报、半年报、年报。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监测预警系统根据预警风险的高低,将预警信息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一般风险预警、低风险预警。企业预警风险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重大危险源固有风险、监测监控数据在线时间、安全公告承诺和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分析确定。地区预警风险等级由接入企业风险预警和处置响应时间确定。存在红色等级企业预警,该地区直接确定为红色等级,系统实施重大风险预警。 第八条监测预警系统每天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自动向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推送企业风险监测预警、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情况。 第九条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处置,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一般风险预警,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通知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3天内降低风险等级。对未及时消警造成预警等级上升的,应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系统填报核查、处置情况。较大风险预警,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通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在3天内降低风险等级。对未及时消警造成预警等级上升的,应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系统填报核查、处置情况。重大风险预警,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在系统填报核查、处置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可视情况约谈市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视频联网平台,实现对重大危险源企业视频监控。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每日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视频巡查(抽查不少于5家),每家企业巡查视频点位不少于5个。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日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视频巡查(抽查不少于5家),每家企业巡查视频点位不少于5个。 第十一条企业应确定负责人值班值守场所,安装监测预警系统视频点名终端,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视频点名。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情况实施视频点名。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维护本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发证应急管理部门要同步完成数据审核,形成动态更新的“一企一档”。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承诺公告。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应链接监测预警系统承诺公告。 第十四条企业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如实录入自查发现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应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如实录入隐患问题和复查结果,督促企业如实填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监测预警系统各地企业监测监控在线率、风险等级等进行每月、季度、年度综合评分、排名和通报。综合评分、排名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除外)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申请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设备监测预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系统确认停用。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部署在企业的数据采集设备(物联网关)、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数据传输顺畅。对破坏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等行为,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本机制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机制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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