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妥善、彻底的解决好我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在处理历史征地留用地时做到依法、公正、公开,特别是在处理超过规定比例历史征地留用地时,使被征地村集体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给我市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起草了《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业经2016年5月30日十一届1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31日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妥善、彻底的解决好我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在处理历史征地留用地时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特别是在处理超过规定比例历史征地留用地时,使被征地村集体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给我市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处理意见仅适用于解决2015年5月7日前合法征地、符合征地留用地政策的、尚未解决的征地留用地(回拨地,下同)。
二、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措施
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
(一)安排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二)折算货币补偿;
(三)物业置换。
三、2005年6月30日之前的留用地
2005年7月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施行前,我市未发布全市统一的关于征地留用地政策规定,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了安排征地留用地的给予解决留用地,未约定的不予办理。
(一)留用地比例(面积)的确定。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征地留用地面积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的原则上按10%安排,超过10%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2、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征地留用地面积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征地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的原则上按12%安排,超过12%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3、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明确征地留用地比例小于征地面积10%的,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比例大于征地面积10%,增加5%后大于15%的原则上按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超过15%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二)留用地费用问题。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和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征地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各县(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研究解决。
2、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四、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之间的历史留用地
(一)留用地比例(面积)的确定。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
2、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征地留用地安置的,征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
3、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给予补偿。
(二)留用地费用问题。
1、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一是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和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的费用由被征地村集体承担(签订征地协议有约定的除外),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二是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2、2007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之间。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和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所有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五、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一)惠城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为:
1、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为800元/平方米。
2、龙丰街道和江南街道以广梅汕铁路为界,铁路以南(东)为800元/平方米,铁路以北(西)为720元/平方米。
3、三栋镇除田心村、沙澳村、竹仔园村为800元/平方米外,其他村为720元/平方米。
4、小金口街道和汝湖镇以四环路(规划)为界,四环路(规划)以内为800元/平方米,四环路(规划)以外为720元/平方米。
5、水口街道和马安镇以四环路(规划)为界,四环路(规划)以内为720元/平方米,四环路(规划)以外为640元/平方米。
6、芦洲镇、横沥镇为480元/平方米。
(二)其他县(区)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县(区)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六、被征地村集体承担费用的历史留用地
按规定由被征地村集体承担征地留用地费用,但被征地村集体无力筹措的,市、县(区)国土部门要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与被征地村集体协商,并积极予以指导和帮助,可采取折抵部分留用地面积、引进用地意向企业垫支或合作、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选择哪种方法由各县(区)与被征地村集体商定;被征地村集体确实无力筹措征地留用地费用的,也可放弃留用地安置,改为折算货币补偿,须以被征地村集体名义出具放弃征地留用地承诺书,并注明放弃留用地安置的原因。
七、鼓励以多种方式相结合解决历史留用地
(一)选择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安置部分折算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上时间段确定单宗征地留用地面积,被征地村集体选择安排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留用地费用按照对应的时间段执行;剩余部分留用地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金额=(需安排单宗留用地面积-部分留用地面积)×15%×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折算货币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政府)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并签订与原征地项目对应的相关协议。
(二)选择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安置部分折算货币补偿的,按以上时间段确定单宗征地留用地面积,被征地村集体选择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留用地费用对应的时间段执行;剩余部分留用地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金额=(需安排单宗留用地面积-部分留用地面积)×15%×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折算货币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并签订与原征地项目对应的相关协议。
(三)选择物业置换安置的,将征地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确定留用地价值,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与被征地村集体协商选择置换物业的位置,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明确有关物业(房产)的交付事项,所置换的物业必须以被征地村集体名义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八、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历史留用地
由于我市部分区经过了几次区划调整,区划调整前的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现在所属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九、办理留用地的程序
选择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的,留用地选址、报批程序参照《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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