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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体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征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履行好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职责。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拟订征地预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征地预告;

2.拟订征地公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3.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5.负责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和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6.书面通知区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房产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的事项;

7.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

8.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及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9.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

10.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征地工作情况;

11.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按规定建立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依法、择优选定入库机构,建立和完善入库机构的选定、考评、奖励、管理等机制,入库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建立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717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选取;

12.对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二)区住建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会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征地项目的留用地;协助、配合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协助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工作。

(三)区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进行认定,共同填报《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和出具认定意见。

(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审。

(五)镇人民政府职责: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按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对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镇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清场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征地宣传工作,并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2.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应安置人数,并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和拍照,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一并提交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房屋(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房屋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登记造册,组织填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表》、《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场调查登记表》;

4.负责组织填报《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登记表》、《地类变更补偿申请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迁坟补偿登记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集体土地上房屋经营性认定表》、《征地拆迁补偿款项汇总表》,乡镇人民政府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填报的表格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镇人民政府、业主单位(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负责将登记结果在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7,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5.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6.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协议书;

7.负责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8.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巡查和管控,防止出现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

9.负责已征收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或业主单位(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土地移交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10.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1.负责依法协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区住建、土地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12.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13.负责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档案,征地补偿资料应当及时归档。

(六)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环保、住建、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房产、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区土地、民政、财政、司法、人社、住建、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区土地、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区公证机构应当配合征地工作,依法公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镇人民政府无法按时给付补偿款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偿。每个项目予以补偿的边角地、夹心地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3%,每块夹心地、边角地的面积不得超过5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土地交给征地方使用或者交给镇人民政府管理,组织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供应土地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清场和管理,杜绝被抢种、抢建、抢搭现象发生,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或业主单位(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

我区的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督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二)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清场清表,确保符合净地移交要求;

(三)对已征收集体土地的管理,供地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用;

(四)与土地清场和管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清场后土地需要围蔽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围蔽工程费用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纳入供地成本。

第八条  我区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工作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0%;国土资源所10%;镇人民政府50%;村委20%

征收工作经费由区征地中心根据土地征收项目的征地工作进度向各使用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征收工作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严格审批、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开支;

(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

(三)用于征地期间,征地工作人员的误餐等费用支出;

(四)征地工作中的日常办公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及交通费用;

(五)征地工作中的治安巡逻经费及治安设备购置经费;

(六)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费用支出;

(八)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第九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进行评估测算后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办法:

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报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共同出具房屋是否符合补偿条件的认定意见。调查认定结果需在房屋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补偿登记。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偿。

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计算:

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80平方米的,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总金额包含: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各项搬迁补助费之和。

(二)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总金额包含: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各项搬迁补助费之和。

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

征地项目尚未建设安置房的,安置房评估单价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住宅房屋(带电梯)月租金单价(按附件2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300倍计算。

第十三条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置换实施办法如下:

(一)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住改商”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限时搬迁奖励等费用不得用于计算安置房置换面积。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单栋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36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36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和《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类住宅房屋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补偿的,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单栋房屋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补足差价;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镇人民政府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住改商”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限时搬迁奖励等费用可用于补足差价。

第十五条  根据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安置房,区住建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安置房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安置房应当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验收合格后交付。

安置房交付标准可以为具有基本装修、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简装房,也可以为毛坯房。

简装房交付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即可入住。

毛坯房交付的,简装房的装修费用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完成交付手续。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该款项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六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和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对经营性房屋或者工业和仓储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不是以“住改商”房屋或者工业、仓储房屋为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的种植业、养殖业均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  计算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制定。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第十八条  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如属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的,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报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经认定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其中一项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房屋建设批准文件;

(四)宅基地所在区域规划、“一户一宅”承诺书、用地面积等资料。

不能提交上述原始资料的,不予补偿。

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省和惠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土地市场交易情况,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制定。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价格按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与房屋基础重置补偿标准综合计算,具体按本实施细则附件3及《暂行办法》的附件3执行。

自征地实施单位向未建宅基地或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权利人送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收地补偿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限时签约奖励。超过30日后签订收地补偿协议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第二十条  我区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移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惠州市惠阳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区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提出按原规定实施或者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实施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惠阳区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使用本实施细则附件4统一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附件中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房屋市场变化情况等适时调整,并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6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惠阳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2.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3.惠阳区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

4.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附件1-4

相关附件:
来源:区公用事业局 时间: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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