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惠州市弘创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汽车塑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3826511 传 真:0752-3826511 项目名称 | 惠州市弘创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汽车塑胶配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石岗坳 | 建设单位 | 惠州市弘创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惠州市锐泽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石岗坳园明工业园厂房3五楼部分(经纬度为E114.3313°,N22.9818°),属于新建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为800平方米。项目年产汽车塑胶配件50万件,原辅材料为塑胶新粒、水性漆、五金配件、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为:注塑成型、修边、喷漆、烘干、组装、品检、包装。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使用油性油漆。 (二)项目喷漆废水、喷淋塔废水和冷却水须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喷漆、烘干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五)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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