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发改价检处[2019]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惠州大亚湾航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安惠大道22号1201#;法定代表人:林振芳。
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根据群众投诉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7〕84号)文件要求,依法检查你公司的收费行为。经查实,你公司存在如下价格违法收费行为:
提高标准收取围油栏使用费(以港口码头服务<费>、围油栏综合服务费项目为名)。违反了《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的有关规定。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多收围油栏使用费595161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相关报表、凭证、票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公司对证据已签名、盖章认可。
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收费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文件规定的港口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提高标准收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轻处罚能起教育作用,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文件所列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从轻处罚原则,并处违法所得金额的1倍罚款。本机关已责令你公司将多收价款退还原缴费者,在清退期内你公司未将多收价款退还原缴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595161元并处罚款595161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1190322元如数汇入惠州市财政局罚没专户(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一份),同时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送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备查。
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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