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处〔2019〕49号
当事人:广州市森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60号综合楼一楼自编101室
企业法人:李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3356XC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7日、6月19日对你单位收取陪护费的价格举报案件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为住院病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等工作时,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进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没有在医院收费窗口和服务场所做好收费公示,对自带陪护人员的病人在没有签订服务协议和收费知情同意书情况下,按10元/天的标准收取了留宿陪护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提取缴费通知单、收款收据、财务帐册等相关资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市监价告〔2018〕49号)。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指出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时,能够立即整改,及时纠正,属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九条“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现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款3000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单位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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