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查处璀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组织消费者参与免费体验,利用课件进行宣讲,体验结束后再赠送小礼品。宣讲内容中称其经营的可喜安温热电位治疗仪具有“治疗老年人多发疾病(糖尿病、风湿病、高血压等),预防疾病(中风、痴呆、癌症),延长寿命”的功效。经执法人员查证,课件宣传内容与其医疗器械的注册登记表内产品适用范围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夸大宣传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河北省唐山市查处利用“保健”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1月29日,陈某某等数十名群众报案称,陈某杰以购买“保健”品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群众高达800余人,涉案金额1.5亿余元。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确定侦查方向。经大量摸排走访,4月15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杰成功抓获。
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山西省太原市查处梁某兵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太原市公安机关抓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涉案保健食品“固本修夷”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等人向北京、天津、河北等31个省、市、自治区大肆销售“固本修夷”等多种“保健”品,非法销售额达 700 余万元。
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因涉嫌违反《刑法》第144条被太原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上海市查处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未经认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刊、宣传折页、公司月刊等途径发布公司以及经营产品包括KI多醣体(固体饮料)、利来粥(固体饮料)以及KI谷蔬全餐(固体饮料)的宣传广告,并在食品广告中宣称产品具有“活化免疫细胞,能够促进免疫系统正常化”、“中医治未病 慢病康复”、“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活化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在宣传中使用最高级用语、产品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谎称取得配方专利权等,广告宣传内容多处存在虚假宣传,与公司及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合。另外,KI谷蔬全餐产品在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 (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共处50万元罚款。
五、上海市杨浦区查处韩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冒用其名义生产、销售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并通过淘宝、微店等电商平台销售,引发消费者不适。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以抑制食欲,进而达到减肥的效果,使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增加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减肥的风险大于收益。早在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即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经前期摸排,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一举捣毁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生产加工窝点,现场查获卷膜分包机3台,混料机1台,电子秤2台,账簿6本,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25箱,西布曲明原料7桶,及大量标注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包装、标签及礼品袋等44箱涉案物资。据负责人韩某某交代,其无食品生产资质,为了所销售的瘦身咖啡能够有更好的减肥效果,在生产过程中向咖啡原料内添加了西布曲明。
案件进展:因该案构成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在河南郑州、商丘等地抓获该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9名。
六、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查处王浪家纺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体验营销,并宣传自己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既不是医疗器械也不是药品,均为普通家纺用品或家用电器产品。当事人在宣传时却明示或暗示其产品有舒筋活血、镇痛化瘀、清洁血液血脂、改善前列腺、减缓痛风症状、改变风湿类风湿病变、治疗肿瘤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七、江苏省宜兴市查处广缘积德中医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熟人介绍、赠送小礼品的手段,招揽老年人以学习中医知识的名义进行上课,授课现场通过播放视频宣传片和员工“医助”口头述说等形式宣传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为膏方,具有治疗各种疾病、调理身体的功效,且在现场聘用强某某开展了中医针灸服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强某某开展中医针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开展了中医针灸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强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江苏省江阴市查处老兵医疗器械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相符合,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脑供血不足等脑血管病患 、冠心病……人群”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执法部门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20.84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浙江省湖州市查处涉嫌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区县联动,跨省打击,成功查处了陈某、黄某等人涉嫌销售宣称具有壮阳功能的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初步查明,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递等方式从上家购入产品,逐级加价后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查获“鹿茸肾宝”、“顶级伟哥”及“每粒坚”等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共33个品种6180盒(袋),共计6万余粒(瓶)。市场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产品送检,经检验检测,相关产品均被检出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
案件进展:由于该案涉案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当事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及检验检测结果,上述查获产品符合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定义,被依法认定为假药及有毒有害产品,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窝点6个。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及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查处康强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其中,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现场摆放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提供免费服务,吸引老年人进店体验。当事人通过产品使用指南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该指南对健康坊温热理疗仪的适应症及效果的介绍大大超过其核准的适用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在介绍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制成的所谓“功能水”时列举了20余种病症的饮用量和见效期,并在见效期中使用了“改善”、“明显改善”、“见效”等用语。同时,当事人在体验区内向消费者播放产品相关视频,视频中利用统计数据及医护人员形象宣传健康坊温热理疗仪的疾病防治功能,并对其适应症进行了夸大、虚假的介绍。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查处采宁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部门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长期以赠送日用品、米油等食品的方式吸引老人到店,向这些老人推销高价“保健”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保健”产品介绍活动,现场有5位老人参加。当事人现场销售的保健食品有“FDP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和“关宁片”。当事人的会议室摆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投影仪,主要用于播放保健食品宣传课件,执法人员对现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发现,电脑中存储的“邵立则健康大讲堂”视频课件宣传“FDP”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当事人会议室墙上张贴的宣传广告宣传“关宁片”可以防治骨质疏松,“FDP”对心脑血管疾病、肝炎和糖尿病具有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功能进行宣传时,通过宣传产品中成分的功能,达到明示或者暗示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
十二、福建省厦门市查处徐某勇、庄某婷等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厦门市经过近4个月的精心组织和外围调查,在山东警方大力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利用网络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在山东泰安和厦门市抓获纪某、马某栋、徐某勇、庄某婷、周某、全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有毒、有害减肥胶囊10万余粒以及大量食品外包装,初步估算全案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某勇、庄某婷等人将从纪某、马某栋处购买的散装减肥胶囊(该胶囊样品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检验出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包装后通过淘宝“菲资一号”等网店销售至全国各地。
案件进展: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徐某勇、庄某婷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三、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查处梁山恒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微信等网络销售方式销售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冬虫夏草(菌丝体)胶囊等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将产品包装中明确标示为食品的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描述为可以起到提高性功能、修复阴茎受损海绵体细胞的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十四、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查处济南慈福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会议授课形式宣称“公司拥有(买断)专利医疗设备及配套医疗技术10项,分别为红外线热成像仪,心脑血管的清淤减压”、“公司在国内与50多家正规医院深度合作”、“大象融媒民间秘方平台独家垄断真正疗效显着民间秘方,平台与民间秘方持有人签订长期、独家垄断营销协议,目前已经垄断治疗心脏病的秘方”等内容,而当事人承认至今没有专利技术,也从未与正规医院有合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其宣传推广的平台拥有上述协议及秘方的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十五、湖南省怀化市查处张某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天马服饰”过程中,自行制作发布含有“中国天马服饰缔造衣疗传奇 产品辅助调理功能 T恤套服 适用范围血压不稳、风湿关节炎、肩周炎、冠心病、胃寒等症有辅助调理功能,对消除肢体疲劳、预防感冒、气管炎等有保健作用”;“一、二代文胸 适用范围长期穿戴“天马”健康文胸,对乳腺增生、乳腺炎、小叶增生、乳房肿块等病症具有良好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天马服饰伴你健康美丽 活络经脉、理气养血、增强免疫抵抗力、延年益寿、轻松拥有健康”等内容的广告并对外宣传,将普通服饰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十六、广东省云浮市查处杨玉军广告违法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杨玉军经营的云安区容宇日用杂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46张玉石养生垫(产品说明书标称为玉石水晶垫),在店铺后楼梯内发现有12张放在纸箱内的上述坐垫。另在现场发现一叠标示有“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健康守护者,红瑞乐邦,服务健康;红瑞十四年,健康无数人;远红外玉石养生垫:预防、保健、康复、强身健体;远红外简称‘生命之光’,舒经活络,促进血液循环,消炎杀菌;人养玉三年,玉养人一生:养心护心,滋补肝肾,排除毒素;适应人群:亚健康、风湿、类风湿、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痛风、腿脚抽筋、腰腿疼痛、四肢无力、经常感冒、失眠、多梦、口干口苦、耳鸣、头晕头胀、便秘、痔疮、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心脑血管、前列腺炎、妇科炎症、乳腺增生等常见慢性疾病及各种炎症;每天四十分钟,全身轻松;免费体验”等文字的宣传纸张。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七、广东省深圳市查处梁樱中医诊所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悬挂的广告牌、摆放的宣传册,宣称该诊所经营的产品“鼻优优”“90分钟一次性攻克鼻炎顽疾,让全人类没有鼻炎、鼻优优治愈率已达到95%以上,属于鼻炎专科行业最高水平”……现场查获“鼻优优内部专用药1号药”“鼻优优内部专用药2号药”“鼻炎专用喷雾剂”等药品一批。经甄别,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掌握涉案药品是该诊所负责人梁樱在广州“鼻优优”总部配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赶赴广州“鼻优优”总部,查获涉案药品1批,及瓶盖、标签等物品。初步统计,深圳市罗湖区梁樱中医诊所使用上述药品为患者治疗,已收取费用近150万元。
案件进展: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已立案,并刑拘了该诊所负责人梁樱、该诊所医生黄某兰、店员吴某华等3人。上述3人对其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供认不讳。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追查涉案药品的其他流向。
十八、广东省珠海市查处广州鼎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珠海市平沙镇海泉湾维景国际大酒店海王星酒店举办的《与大师同行》学习论坛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习论坛会场广告宣传画的宣传内容如下:“礼当家商城:运营1年时间,净收益超过1000万,估值超过15亿”“鼎成教育咨询:创办公开课第一品牌《与大师同行》”“大健康产业:拥有全中国最高端礼当家养生馆,解决腰椎间盘等亚健康问题易如反掌”“俱乐部产业:同时对接全中国最顶尖人脉,独一无二,而且没有竞争对手”。该学习论坛会场接待处摆放有大量《与大师同行》学员必读手册,手册有广告宣传内容“《与大师同行》创办于2013年,受无数受益者推崇,是中国教育界公开课第一品牌。专业解决事业方向、资金管理、商业模式等系列问题,是全中国最直观教人如何赚钱的课程,也是服务流程最好、服务标准最高、震撼感最强的课程”,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的合法手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1万元。
十九、广东省佛山市查处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及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设立的官网上发布了医疗广告,宣传包含“国内首个整形‘中国驰名商标’”“安全提取优质脂肪,存活率高达90%,中国成活率最高的脂肪填充领导者,一次成型,永久有效”“被视为目前最顶尖、术后效果最好的隆胸术”“×莱是将脂肪提取筛选分类,联合应用达到塑性、嫩肤的功效,其他医美机构是将传统脂肪单过滤,手法粗暴不适合面部精细化填充”等广告内容,并委托百度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百度推广服务。当事人承认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没有客观依据,与事实不符。
案件进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及商业诋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涉案的百度推广费用170余万元。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十、海南省儋州市查处儋州那大兴康黑茶商行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海南省儋州地区组成以该商行为枢纽的传销网络,组织、领导该地区的传销活动。在线上依托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进行操作,线下以推销华莱黑茶为名,通过让会员带朋友免费体验,以喝茶聊天、介绍黑茶功效、宣传公司奖励制度、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等方式不断游说亲戚朋友购买华莱黑茶,拉人入伙,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诱骗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截至案发,当事人发展的会员96人,层级达10级,涉案金额为124.99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组织、策划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1.08万元,将2名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十一、海南省查处德道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富迪)小分子肽产品的海南地区经销商,所经销的(富迪)小分子肽是固体饮料的食品产品。当事人的推销员苏某推销时宣称“这个产品是食品,不是药品,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细胞营养食品。(富迪)小分子肽可以抑制癌细胞。几乎所有的病,都能用这种小分子肽进行治疗”。同时,推销员苏某还举了一个白沙癌症患者花3000元购买富迪小分子肽产品的例子。当事人宣传食品(富迪)小分子肽(固体饮料)能治疗癌症,并治疗百病,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当事人也承认销售的产品为一般的食品类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查处李帅从事“保健”品经营中虚假宣传诈骗老年人钱财犯罪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雇员发放宣传单邀请中老年人免费洗脚为幌子,开展慢性疾病的预防等健康知识讲座,宣称自己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和用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等功效,诱使中老人购买。当事人销售金额巨大,销售组织严密,销售区域广泛(在巴中多个区县设有门店),购买人员皆为老年群体,且人员数量庞大,种种证据显示当事人涉嫌通过销售“保健”品诈骗老年人钱财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抽派3名办案骨干、两台执法车全程协助公安干警办案;另抽调22名业务骨干,出动执法车辆120余台次查找受骗老人,调查了解受骗经过,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
案情进展:目前查明该案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人,经初查受骗老人已达383人。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多,涉案区域较广,该案已由巴中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侦办。
二十三、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查处薇姿美容院强制消费涉恶行为案件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团伙作案,高价短租营业场所流动作战方式,在大街小巷向中年妇女发放含有“美白祛班治疗 ……抗衰治疗补充胶原蛋白、提升松驰皮肤 改善晦暗肌肤、淡化皱纹。仪器优点:见效快、发全性高、无副作用”等内容的宣传体验卡片,进行虚假宣传;对有意向的潜在客户,则进行诱骗消费、恐吓强制消费,骗取顾客钱财。同时,其使用的SYA麻醉药膏为局部麻醉使用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案情进展:市场监管部门在县城张贴了相关退款通知,责令该美容院对“营业款”进行清退,截至4月22日已清退78.0258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拘1人,网上追逃1人,传唤涉案人员11名。
二十四、四川省大邑县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无证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推广和销售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二类医疗器械),除了摆放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等设备让老年人体验外,还在体验区墙体上悬挂含有“世界首创,全球没有竞争对手,20年无人能复制,全国唯一拿到恢复胰岛功能广告批文”等内容的宣传牌,但当事人对上述宣传用语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还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蜂王浆、核桃粉及各种调味品等食品。截至检查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共计70种,货值金额合计65375.6元,违法所得合计28385.0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其提供体验的医疗器械和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没304511.89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四川省成都市查处誉美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中西医科 三联疗法”中有如下内容:“自然免疫平衡三疗法,云集百余名海外医学博士专家组成公关团队,历经二十多年临床实践,逐步创立完善的一套独具特色的肾脏病糖尿病系列治疗方案,其目的在于调整肌体平衡,抑制免疫反应阻断肾纤维化,改进和恢复肾功能,其全新的理论体系与卓越的临床疗效是对肾脏病糖尿病研究重大贡献”,“自然免疫平衡三联疗法阻断肾脏纤维化,是我院特色治疗的核心竞争力:它不但能阻断肾脏纤维化进程,还能对受损肾脏组织修复,恢复肾功能,只要修复到位不易复发”,“我们的治疗特色是:阻断肾脏纤维化+中西结合修复肾脏=不易复发”。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验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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