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直公共服务标准(事项编码:XXXXXX)
出生登记办事指南
惠阳区公安分局 2015年9月7日发布 2015年11月1日实施
一、受理范围
1. 出生入户:
1、结婚生育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属结婚生育的小孩。
①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
②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③离婚的跟随抚养权属方登记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3]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4] 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5]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二)特殊情形小孩出生登记
2、非婚生育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属非婚生育的小孩。
①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
②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单亲的,随母落户,提供小孩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提供不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以及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3] 如父母在小孩入户前已办理结婚手续的,提供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4] 提供父母双方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并提供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提供父母一方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的,随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确认方入户,并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小孩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在场见证。
[8]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3] 小孩父母双方的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4] 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5]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
[6] 单独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7]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8] 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声明。
[9]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4、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3]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 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5] 父母双方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6]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
[7]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8] 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声明。
[9]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5、父母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3]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 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5] 父(母)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6]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6、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婴儿的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婴儿应办理出生登记后随父母迁移。小孩出生一个月内,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的,可申请入户;小孩出生一个月后,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的按照隐瞒生育情况,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户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3]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4] 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5]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7、港澳台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在我市户籍的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台地区未取得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3] 入户子女入境证件。
[4] 父母的结婚证。
[5]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为境外人员的,提供境外身份证明(港澳台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6]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8、 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1) 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在我市户籍的父(母)入户。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大使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3] 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4]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为境外人员的,提供境外身份证明(港澳台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 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6] 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7]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8]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9、弃婴出生入户
依据《转发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13]29号)
(1)审核条件
我市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 手续完备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3] 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
[4] 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5]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收养小孩入户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1)审核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为我市户籍人员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1999年3月31日(含)前收养的小孩,提供收养公证或其他法律证明材料;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按要求填写的《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报表》。
[2]1999年4月1日(含)后收养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设立依据
1.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安局出生小孩户口登记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
3. 《关于调整6个月以下(含)小孩出生入户办理流程的通知》。
4. 《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生入户材料审批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惠阳区公安分局。
四、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出生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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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份/套)
|
复印件分数
(份/套)
|
纸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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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
有
|
1
|
1
|
1
|
2、《出生医学证明》;
|
有
|
1
|
1
|
1
|
3、父母的《户口簿》;
|
有
|
1
|
1
|
1
|
4、父母的《结婚证》;
|
有
|
1
|
1
|
1
|
5、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
有
|
1
|
1
|
1
|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派出所受理申请,6个月以下由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6个月以上派出所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市、县(区)公安户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出生5周岁以上报市局户政部门申核申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
七、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各派出所窗口
电话:淡水派出所0752-3341855 古井派出所0752-3389691
上塘派出所0752-3345075
桥背派出所0752-3355181
土湖派出所0752-3378323 白云坑派出所0752-3805883
司前派出所0752-3372999
古屋派出所0752-3252110
车站派出所0752-3839399
石桥派出所0752-3367261
沙田派出所0752-3753427
秋长派出所0752-3551555
秋南派出所0752-3726618
三和派出所0752-3500014
新圩派出所0752-3331949
塘吓派出所0752-3336119
镇隆派出所0752-3954989
良井派出所0752-3658042
永湖派出所0752-3712110
平潭派出所0752-3300341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交通指引:
2.网上办理网址:
八、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各受理地派出所
网上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0752-336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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