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PRO_CHANNEL CODE='' FIELD='channelName'> 栏目标题 </CMSPRO_CHANNEL>_<CMSPRO_WEBSITE FIELD='name' CODE=''>站点名称</CMSPRO_WEBSITE>
返回首页 区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惠阳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文件公开
    选择字体:  [            ] 双击自动滚屏 关闭
打印
关于购买商品房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购买商品房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户政中队(科、股):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号)精神,我市增加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购买商品房落户。

(一)办理条件:201611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出台之前(含当天),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3.20161121日之前颁发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或房合同书(一次性付款)、购房发票;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属于省外迁入惠城区、仲恺区的,呈报市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其它情形呈报县(区)公安(分)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注意事项:申请人是银行贷款按揭购房的,以按揭合同凭证发证日期为准;申请人是一次性付款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各地要严格把握申请人购买商品房时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市内移居网上迁移调整。

(一)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迁移至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不能直接办理网上迁移手续,需按照入户条件受理审批后办理;

(二)惠城区与仲恺高新区之间不能直接办理网上迁移手续,需按照入户条件受理审批后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报告分管局领导并传达学习至每一名派出所户籍民警;

(二)必须自129日起受理群众购房入户申请,对群众提供证件材料,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查验审核,并按流程时限尽快上报材料;

(三)县(区)户政部门对派出所窗口要加强指导、监督,避免产生因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群众投诉。   

(四)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局户政支队反映。联系人:陈伟辉,电话:2868555

     户政支队

    2018129

 

附注:本文中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等。

 

相关附件:
来源:本网 时间: 2018-04-08

粤公网安备 44130302100030 号  粤ICP备05103164号-1  网站标识码:4413030033
由惠阳区人民政府主办  惠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办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0及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