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境)内出生登记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婚内(含婚前)所生育的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③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入户的,由抚养权属方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④《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⑤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非婚出生小孩入户(单亲出生证)
(1)办理条件
父(母)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非婚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母)登记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非婚生育说明;
③单亲《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④《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小孩姓氏是第三方姓氏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开具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3)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3.非婚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非婚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母)登记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非婚生育说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或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
④《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小孩姓氏是第三方姓氏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开具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3)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二)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婚内(含婚前)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省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父母有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③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④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⑤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入户的,由抚养权属方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⑥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3)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入户协查函》的答复“核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4)工作要求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现场拍照。
2.非婚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非婚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省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非婚生育说明;
③父母有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④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⑤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3)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入户协查函》的答复“核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4)工作要求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现场拍照。
(三)国外出生登记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婚内(含婚前)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父母和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③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及中文翻译件;
④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⑤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入户的,由抚养权属方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⑥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还需提交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未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并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入户协查函》的答复“核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4)工作要求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现场拍照。
2.非婚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非婚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父母和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③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及中文翻译件;
④非婚生育说明;
⑤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需要提交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未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并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入户协查函》的答复“核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4)工作要求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现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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