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1、 组织科负责全区党员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2、党费必须按规定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基层党组织特殊情况时的费用补助。
4、党费管理必须手续完备,党费的收入、支出、上缴都要有原始凭证,如收缴党费清单、发票、交款单和其他单据,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写明具体用途,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入帐。
5、党费必须严格掌握、合理使用。区管党费的使用和下拨,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经部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须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
6、党费的收入、使用及结存情况,每半年由组织科向分管领导和部长书面报告,年终向区委分管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