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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1、 副科长以下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科长审批;超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2、科长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长批准。 3、副部长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部长批准。 4、休病假3天以上的,要出示医生证明。 5、本部人员公休期间,出省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 6、凡请假必须到秘书科填写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由个人保管,一份由秘书科存根登记,假满后及时向准假的领导销假。 2016-09-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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