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党代表提案和建议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规范党代表提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党代表议党议政和监督党政事务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惠州市惠阳区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度(试行)》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党代表大会年会受理区党代表提案和建议的范围包括:10名(含10名)以上区党代表联合提出的在区委职权范围内关于本区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关注的党内热点问题,涉及我区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的有关提案和建议,其内容以党的建设为主。10名以下市党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不提交大会讨论,只供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参考。
第三条 区党代表大会年会受理区党代表提交提案和建议的时间为:区党代表大会年会召开前30天起至会议正式开幕当天中午12时止。
第四条 提案、建议办理程序
(一)接办: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是党代表提案、建议的承接机关,负责将提案、建议汇总分类后提出办理建议。在区党代表大会年会期间,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党代表提案、建议统一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办理意见,经区党代表大会讨论,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出正式提案及处理办法,提交区委牵头组织实施。没有确定为大会提案的提案(草案)、建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部门处理。在区党代表大会年会闭会期间,对党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将每半年汇总一次,并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处理。
(二)交办: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建议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并在收件之日起一周内向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发回收到提案、建议的回复函。
(三)办理:提案、建议承办部门应制订办理方案,由主要领导审核、提出批办意见并部署办理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案、建议,由区委指定主办部门牵头办理。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协办部门应在交办之日起两周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综合协办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主办、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协商;解决不了的,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向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告。办理中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由承办部门自行请示。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提案、建议,主办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再办理。承办部门要主动与党代表直接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四)答复:承办部门对收到提案、建议,应件件有书面答复。承办部门应在交办之日起半年内答复,书面答复须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以承办部门的正式函件印发。承办部门应将办理情况直接答复代表,并抄报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和区委督促检查办公室。答复时须征求党代表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办理,重新答复。
(五)落实:承办部门在完成当年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将提案、建议办理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委,由区委安排在区党代表大会下次年会上向党代表报告。
第五条 承办部门不按本规定办理提案、建议,或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委督促检查办公室责成其重新办理。
第六条 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分别追究承办部门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党代表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遗失提案、建议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七条 对提写的提案被确定为大会提案,以及提出的建议被大会采纳并交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代表,区委将根据提案或建议实施后产生的效应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区党代表大会下次年会上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26日起施行,并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