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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党代表大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的职责及工作制度(试行)


    为明确区党代表大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三会”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区党代表大会

  (一)区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和审查区委、区纪委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就涉及全区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3、 选举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补选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和确认补选的区党代表。

    4、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5、 听取和审议区委、区纪委提请的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6、 对区委、区纪委及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二)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

    1、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区委全委会决定,也可以随时召开。

    2、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3、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由区委召集,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4、 不是区党代表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区委决定。

  (三)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

    1、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区委提出。在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确定议题前,各代表团和区党代表也可以提出议题,通过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交区委,由区委确定是否提交区党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2、 换届时的区党代表大会会议议题,由区委提出,提交区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3、 换届后的区党代表大会会议议题,由区委直接确定。

  (四)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的程序

    1、 在每次区党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区委、区纪委要将工作报告(草案)印发至区党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由代表团负责组织征求区党代表意见。

    2、 会议期间的程序,按照预备会议通过或区委确定的议程、日程安排执行。

  (五)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

    1、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以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2、 对党内选举和重要人事安排的推荐提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问题实行举手表决。

  (六)区党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1、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区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区党代表大会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2、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关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决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实施。

    3、 区党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区直机关各党委,区机关部门党(总)支部和全体代表,视内容也可向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通报。

    4、 区党代表大会对贯彻执行会议决议不力或抵制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可以提出质询,并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二、 区委全委会

  (一)区委全委会的职责

    1、 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2、 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3、 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 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区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 在区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区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区纪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6、 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7、 对本区拟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投票表决。

    8、 研究对违反党纪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区纪委委员的处分。

  (二)区委全委会会议的召开

    1、 区委全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常委会召集主持,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2、 区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3、 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会前应根据会议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党员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三)区委全委会会议的表决

  区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所决定事项的内容,可以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四)区委全委会决议的实施

  区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并在下次全委会上报告执行情况。

    三、 区委常委会

  (一)区委常委会的职责

    1、 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委全委会的决议。

    2、 召集区委全委会会议,主持区委日常工作,定期向区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评议。

    3、 对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 讨论决定区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奖惩;向政权机关和其他方面推荐重要干部。

    5、 研究制定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领导和督查基层党组织工作。

    6、 讨论确定提交区委全委会审议的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改革的重要方案。

    7、 研究提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初步名单。

    8、 协调区委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以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9、 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1、 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2、 区委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 区委常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对未到会者,由书记委托区委办公室主任于会后告知其会议内容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征求意见工作。

    4、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可列席区委常委会会议。常委会议事时,可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三)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

    1、 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 区委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各位常务委员及列席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四)区常委会会议的表决

    1、 区委常委会会议表决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项议题,以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2、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 凡涉及到常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常务委员本人在讨论、表决时应回避。

  (五)区委常委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或由区委督查办负责催办落实。

    四、 附则

  (一)本制度经中共惠州市惠阳区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试行。

  (二)本制度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9-09-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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