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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党代表、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职务暂停、终止和补选的暂行规定(试行)为加强对区党代表、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的管理,严把党代表、委员的“进”、“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 区党代表、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职务的暂停 区党代表、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在任期内,因涉嫌经济、政治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在被立案调查(侦查)以及受党(政)纪处分期间,经区委批准,暂停其区党代表、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职务。 二、 区党代表职务(资格)的终止与停止执行 (一)区党代表在任期内,因犯错误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的,其代表职务终止。 (二)区党代表在任期内死亡的,其代表职务自行终止。 (三)区党代表在任期内,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和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区党代表在任期内,组织关系迁出区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调离区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和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职务停止执行。 (五)区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报区委审定。 (六)区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区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等,经区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三、 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职务的终止 (一)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在任期内,因犯错误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区的,其委员职务终止。 (二)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三)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因到退休年龄或因身体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区委批准,可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四)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因工作需要或职务变动等原因,经区委批准,可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四、 区党代表、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的补选程序 (一)区党代表的补选程序 1、 因工作需要补选区党代表的,拟补选的区党代表候选人由所在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申报,经区委同意后,由所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区党代表报区委审批,并在区党代表大会会议上确认。补选代表后,区党代表总数不能突破本届确定的代表总数。 2、 届中新任的区委常委,由区委作为区党代表正式候选人直接提名到有关选举单位,按有关程序补选为区党代表。 (二)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的补选程序 1、 一般情况下,区委委员出缺,由区委候补委员以在换届选举中所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递补。递补程序是:由区委组织部起草递补决定(草案),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同意,提交区委全委会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 2、 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出缺,可以在区党代表大会会议上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区委委员候选人可以在区委候补委员中产生,也可以在非区委候补委员的党员中产生。在区党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的程序是:由区委研究提出补选的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提交区党代表大会会议酝酿讨论,并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3、 区委候补委员出缺,一般不进行补选。 五、 附则 (一)本规定经中共惠州市惠阳区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试行。 (二)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9-09-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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