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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关于党代表视察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议党议政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察,是指在任的区党代表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委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区辖各级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考察活动。
第三条 区党代表视察工作对区委负责,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以上,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区党代表视察活动一般由区委直接组织安排;经区委同意,各代表团也可以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党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必须佩戴《代表证》。 第四条 区党代表视察各级党组织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内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区党代会、区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四)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 (八)解决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情况; (九)需要党代表视察的其他情况。
(一)听取所视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各种座谈会了解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视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调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实地考察所视察党组织的工作面貌; (七)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八)其他有效方法。
第七条 区党代表在视察活动期间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严守组织纪律,不干预所视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所视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负责查办案件。对违反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党代表,区委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中共惠州市惠阳区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试行,并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9-09-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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