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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李玉妹(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总章程,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制度保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全省各级组织部门和广大组工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第一,只有学习贯彻好条例,才能把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落到实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关于选什么样的干部,总书记提出要着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关于干部选拔的导向,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干、注重公认的导向。关于干部选拔的办法,总书记强调对干部的认识不能停留在感觉和印象上,要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深入了解干部,并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以事择人、人岗相适,用当其时、用其所长。关于怎样培养干部,总书记要求抓好思想理论建设这个根本、党性教育这个核心、道德建设这个基础,勤补精神之“钙”;同时要强化实践锻炼,让年轻干部多“墩墩苗”,经过必要的台阶、递进式的历练和培养。关于怎样管理干部,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关于用什么样的作风选人,总书记强调要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对跑官、拉票等行为“零容忍”,实现选人用人风清气正。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在条例中都有充分体现。把条例贯彻落实好了,才能把总书记的这些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第二,只有学习贯彻好条例,才能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干部人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我们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不断探索的结晶,是现阶段我们党在选人用人上的最新成果,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组织人事部门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首要的就是要坚定对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的自信。把条例贯彻落实好了,才能体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第三,只有学习贯彻好条例,才能切实解决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坚持改革精神,突出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取人这“四唯”问题,条例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纪律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同时,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要严肃处理、严厉追责。可以说,条例为解决突出问题提供了答案、开出了“药方”,为选人用人提供了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依据。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必将有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
   
  学习贯彻条例,不仅要把具体规定烂熟于心,更要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思想内涵、贯穿的精神实质。
  第一,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是条例最核心的精神。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20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要求。明确了选拔好干部的目的,就是确保各级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明确了选拔好干部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的7项原则,文字不多,但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体现了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体现了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明确了选拔好干部的条件,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与新党章相衔接,尤其突出了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道德品行、作风修养以及树立正确政绩观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选拔好干部的来源,条例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了选人视野和渠道,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二,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是条例最根本的原则。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坚持党管干部,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规范,到监督检查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都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新增“动议”这个首要环节,规定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初步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对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规定了工作方案要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在“确定考察对象”这个核心环节,对民主推荐作了合理定位,从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环节,把推荐结果由“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尽管只有一词之差,但反映的却是理念的变化,即更加注重实绩,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在“讨论决定”这个关键环节,要求与有关领导人员沟通、征求分管领导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统战部门等方面意见、主管方征求协管方意见等。在强调党管干部的同时,为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条例同时提出了许多制约性措施。一是除个别情况外,民主推荐依然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二是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记实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强化了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三是中组部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细化了监督措施和追责办法。这意味着对党组织的要求更高了,责任更重了,选人用人必须符合标准和程序规定,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第三,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条例通篇体现了从严的要求,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在人选把关上从严,规定6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人选的审批把关,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是一大亮点。在遵循程序上从严,从“动议”到“任职”5个环节34个条文,删繁就简、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可操作、可检验、可追究的闭环系统。只要把这些程序理清楚、做到位,就能充分发挥程序的把关功能、择优功能,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挡在“门外”,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在执行纪律上从严,条例对“十不准”进行了充实,明确规定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这些纪律规定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为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组织部门要带头学习贯彻好条例
   
  组织部门是贯彻条例的主体,要带头严格按条例办事,并指导督促下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把条例学习贯彻好。
  要学懂精通条例。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逐句逐字认真研读,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新旧对照学,看条例改了哪些,为什么这样改,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要联系实际学,把学习条例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边学习边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
  要严格执行条例。要出以公心,从党和人民事业需要出发选干部,决不能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要知人善任,做到政策熟、程序熟、人头熟、相关情况熟,知人有道、识人有法、用人有据。要讲认真,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降低、严格程序不变通、严明纪律不放松。
  要切实维护条例。要当好参谋助手,为党委选准用好干部出好主意,对于原则性问题,该说的一定要说,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要促使干部遵守条例,加强教育培训,把遵守条例作为干部任前谈话的重要内容,引导干部自觉学习条例、严格遵守条例。要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来源:南方日报( 2014年03月10日   10 版)
2014-03-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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