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 个性化定制
 
 
干 部 制 度 改 革
干 部 任 免 信 息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后 备 干 部 工 作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专题报道
学习贯彻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惠 阳 组 工 信 息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科学定责严格问责 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尽职尽责

惠阳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郭三潮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对领导干部权责界定、政绩考核评价、问责执行效能等都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我认为,必须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使问责做到能问善问、应问必问。

一、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明确领导干部权责

问责必先明责,明确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岗位职责是实行问责的前提。《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原则之一就是“权责一致”。目前,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够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够明晰, 不可避免地为实行问责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对岗位职责层层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合理、权责统一、责任明晰,确保在必需问责时能够做到问责到位、问责到人,避免出现“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尤其是要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通过党政一把手的示范带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政治、道德和行政责任意识,增强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意识,恪尽职守,自觉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科学制定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确保考核具体可行

严格问责,关键是正确地考核评价干部,为问责提供可靠的依据。去年以来,我市建立了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正职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为全面实行问责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规定》,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优化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一是实行“分类考评”,根据区域发展差异和干部岗位职责不同,分类设置考核内容、分类采取考核措施,避免“一件衣服大家穿”,比如县区干部和市直部门干部、正职和副职、经济部门干部和党务部门干部,其考核指标就应有所侧重。二是推行“立体考评”,坚持“官考官”与“民考官”、共性评价与个性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集体评价与个体评价相结合,在扩大考评范围、创新考评方法上提高全面性和合理性。三是加强“动态考评”,对某些已经达标或通过考核的工作,如创建“教育强镇”工作,应进行跟踪考核,促使其巩固效果,通过大量信息的积累,更加准确地了解、认识干部,真实反映干部的实际政绩。

三、规范问责程序,失责必受追究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办事按法规、讲程序。问责对领导干部前途和命运的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更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来推行。《暂行规定》第三章明确了问责的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问责的主要执行部门,应当率先加强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的培训,深入学习掌握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等关键程序,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程序实施问责。同时,要树立问责工作“常态化”意识,除了对重大施政失误、重大安全事故实施问责以外,还要把治“慢”、治“乱”同样作为问责重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都要按照《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通过抓住不落实的事,处理不落实的人,真正使问责制在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执行力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009-09-02 点击次数
更多相关阅读:

版权所有 :惠州市惠阳区委组织部

电话:0752-3370148    E-mail:hyzzb@163.com

惠州市惠阳区信息产业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页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显示模式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