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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用人失察“买单”

  近日,笔者在互联网上看到一篇名为《“杜欣”短信谤案,查完杜欣也要查短信》的短评文章。该文章就“河南平顶山市一区委书记因短信编造谣言攻击市委书记,居然牵出自己涉款金额近千万的腐败大案,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事进行了评论,提出:“杜欣”巨贪浮出水面,谁负失察之责?”笔者由此联想到: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诸多“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个案接二连三遭到曝光和处理,广大干部群众感受到党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大,干部制度日臻完善,可是,他们依然有这样的感慨:何以只见有“病”的干部下岗,却鲜有把脉问诊的“大夫”被追究责任呢?这就是该短评文章提及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用人失察追究机制亟待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了监督的职责、制度,其中包括对干部任用的监督。《干部任用条例》强化了干部监督措施,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但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失察的“问责制”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究其原因,追究用人失察责任有其特殊性。用人失误失察追究发生在事后,往往事隔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回头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为只有“带病上岗”的干部“发病”了,才对其进行“把脉”、“确诊”和“治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再者,根究有关规定的措词,用人失察失误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一方面,何为“不良后果”、“严重后果”,概念较模糊,难以界定;另一方面,让人误解:是否只要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用人失察失误了,违反《条例》了,也不是大问题,相关负责人就可以免责了呢?因此便出现了只见有“病”的干部下岗,鲜有把脉问诊的“大夫”被追究责任的现象。综上所述,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得不到较好落实,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执行力。
  “选人用人不是批发商品,领导也不是党内的‘个体户’”。共产党员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善用人民群众赋予党员领导干部的公共权力,是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重要因素。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十分重要。从大的角度讲,选人用人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从一个地方讲,选人用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事关人心向背。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迫在眉睫。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笔者认为,要从“三个必须”入手:
  一、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毛泽东同志说过:“政策制定以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查实一起,坚决纠正和惩处一起;一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一定要严,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防止一些干部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用人观,忠实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二、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明确选拔任用工作过程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一是推荐环节。不同的推荐形式,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也不同。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的,由本级党委(党组)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确定推荐方案,配合和协调好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为负责民主推荐的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主持、组织、计票、综合分析和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等,故同样负有监督指导不力的责任;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责任主体是推荐者本人,主要责任是本着客观公正原则,结合空缺职位特点,向组织推荐合适的人选,推荐时必须按规定填写有关推荐报表和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并署真实姓名。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因个别特殊需要推荐提名个别领导成员的,由推荐提名的组织负责,主要责任是根据工作需要,客观公正地推荐提名个别领导干部。
  二是考察环节。《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因此,在考察环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责任是严格履行考察程序、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如实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三是讨论决定环节。讨论决定环节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区别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的,党委(党组)负责,主要责任是严格履行集体讨论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也应当充分发表客观意见并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就暂缓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主可进行;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干部的,上级党委(党组)负连带责任,主要责任是对下级党委(党组)呈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三、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党内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执行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后,要制定科学、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畅通干部落实渠道,才能有效贯彻落实该制度。
  二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跟踪记录制度。该制度要求记录态度认真,字迹端正,尽量不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记录人在涂改处按手印、并签名;为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相关记录要有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签名盖章。这为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大小提供客观依据。并为事后的追查提供客观依据。
  三是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本人认为,确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后,执行才是关键,因此必须明确“察”的办理机构、程序、范围和方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要整合资源,把该项内容列入干审联席会议议题,定期召集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计生、信访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听取联席部门的汇报,就有关问题开展讨论、研究,查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2008-05-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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