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和谐劳资关系 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三届六次会议发言材料)
2011-03-10 点击次数
政协惠州市惠阳区三届六次
会议发言材料之八
打造和谐劳资关系 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 王观强常委(代表港澳委员)的发言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企业劳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在用工情况方面,部分企业面临严重缺少工人的状况。这些企业为招工及留住工人,想方设法推出优厚条件,一些企业更是将招请普通工人的工资比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上升28%以上,而工资不优厚及工作环境条件不理想的企业,根本招聘不到工人。
为了推进企业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广东省立法部门审议《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立法项目,此举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在企业界更是引起了众多热议。为避免劳资矛盾的激化,推进劳资矛盾的协调解决,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运作,完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成熟的法规才能有利于劳资关系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的立法,在全国率先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及企业成立工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法规。虽然该条例开创了全国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的先河,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该制度的实施时机仍未成熟,在实际中,操作起来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如果出现了争议,将可能导致劳资双方的直接对抗,极易引发大规模的人员冲突,此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对于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谨慎作出的,而不急于出台。
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打造和谐劳资关系
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立法作为推动劳资双方沟通的平台,但我们对下列几种情况表示“担心”:1、条例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我们担心因此会影响企业自主经营。2、条例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我们同样担心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管理和运作。3、条例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设立“厂务公开制度”,我们担心企业的商业秘密会因此而得不到保障。4、条例要求所有企业必须设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们担心企业实施该制度后可能会激化劳资矛盾,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成本管理及削弱企业的激励机制。
我们认为:现行《工会法》已赋予工会向资方争取改善职工福利的平台及操作方法,“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是否重复现行的《工会法》或者是否有这种必要再次立法;企业一般在计算生产成本时考虑到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引申的加班工资核算,但却无法预算员工频繁的“集体工资协商”诉求和最终的调整幅度;如果立法规定“工资协商机制”,无疑严重影响企业成本管理核算,对企业生存造成压力。
企业一线员工众多而文化素质水平各不相同,员工意愿容易被个别不怀好意者诱导而出现员工代表挟众人与企业搞对抗,企业根本无法准确判断谈判代表和员工间的真实意愿。我们非常担心社会上出现职业的 “工运份子”专门以担任“协商代表”为职业,从中扰乱企业的正常运作谋取不当利益。果真如此,将严重扰乱企业的劳资关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保持稳定有助劳资的融和,有利于社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便利的交通和社会信息的快捷传播等因素使得劳动市场的流动率非常高,员工自由择业转工情况十分普遍,而工资协商过程繁锁,徒增企业内耗,企业的工薪水平偏低或工作环境偏差的企业已无法招聘工人。在企业面对重重困难时刻,政府部门是否有立法规的必要?劳资关系的和谐,有利于职工的个人前景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发展和稳定是国家目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在当前的形势下,希望相关部门出台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文字句要清晰,不要出现容易被误解误读的漏洞,条例中不要出现任何允许或默许职工集体停工、怠工(其实就是变相的罢工)的内容。否则,很可能引发不可收拾的事态,将违背立法的初衷。
(发言人系惠州市外商投资者协会常务副会长、新圩镇外商投资者协会会长、泰昌玩具(惠州)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