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惠州市惠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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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惠州市惠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3月19日区政协三届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惠州市惠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关于推进政协履行职能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惠州市惠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区政协的职权,处理区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则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的常务委员会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六)决定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商讨论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以及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政协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和综合科人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区政协委员和驻我区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议全程请假。收到会议通知后,在会议召开两天以前向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并经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二)会议期间请假。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或本小组召集人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批准。
(三)办公室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区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