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惠州市惠阳区委员会关于规范区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2010-05-19 点击次数
政协惠州市惠阳区委员会关于规范区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2009年3月19日区政协三届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位委员一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或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三条 委员要积极反映所代表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提倡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第四条 委员接到区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开展其他活动的通知(原则上提前一周发出)后,应及时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
第五条 区政协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
第六条 区政协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
第七条 委员一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常委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四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常委和委员参加会议活动以及提出提案、建议、反映信息等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统计,并适时向常委和全体委员通报。
第十条 区政协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要走访委员及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支持。
第十一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获奖、评优、职务职称变动以及本人或所在企业对当地社会福利和各种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等,要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