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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政协委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8-09-17 点击次数
 
(2004年12月28日政协惠州市惠阳区第二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树立政协的良好形象,使委员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委员为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二、委员应遵守、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执行政协各项决议。
    三、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四、委员要积极参加区委、区政府、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需提前向政协办公室递交请假说明,由政协办公室请示主席批复后,再向其本人回复。若因故不能参加由各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需向专委会主任请假。
    六、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提出辞去委员资格并被接受的;
    (二)未经批准每届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区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的;
    (三)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工作单位,而又不能代表原界别履行义务和职责的。
    七、委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免去党内或行政领导职务后,原则上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八、委员被依法判刑或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九、委员无故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由政协办公室根据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签到情况书面向委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十、委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每年至少要提供或参与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或建议。
    十一、本暂行规定经惠阳区政协二届常委会讨论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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