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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历史发展

2008-04-15 点击次数
人民政协的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党派的国家,为增进各民族、各党派、社会各界、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进行充分的协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关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的许多重大问题,都在人民政协进行过协商。这种协商,可以通过各方面充分地展开讨论,反复地交换意见,使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更加充实和完备,既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又尊重少数人的合理意见。这种在决策之前进行政治协商的做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
人民政协的成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成立的。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的发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从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里,政协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政协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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