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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04 16:27:24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业经五届51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4  


 

惠州市惠阳区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和《惠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揭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办法生态环境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区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单位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或增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工业废水;  

(三)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生产废水、废气;  

(四)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性放射性物质废水;  

(五)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被责令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  

(八)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  

(九)无合法许可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  

(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针对多家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举报,视为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12369专线电话或者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原则上应当向生态环境进行举报。  

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相关的违法行为或排污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立案调查,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六条 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提供具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违法事实等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  

第七条 生态环境分局信访室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回复公众举报人。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填写《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并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后,应及时到现场查处;因天气、交通或正在处理其他案件等突发事件而导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迟,并向举报人说明。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因举报人举报信息而无法找到现场,或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  

第八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  

第九条 举报以下内容属实,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0元: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废水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环境违法对象为重污染企业的  

第十条 举报以下内容属实,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判决有罪,判决生效后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最低不低于30000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污染物外排现象的;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废水超标排放,但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的;  

(四)本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处罚金额缴纳后5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有联名者派代表统一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得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办法201971日起施行,有效期1  


附:图文解读 《惠州市惠阳区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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