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教育局关于对《惠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2019年12月25日,我局就本部门起草的《惠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分别向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共收到政府部门意见5条、社会公众意见25条。现将各条意见内容及其采纳处理情况进行结果公示:
一、部门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一)区司法信访局意见:1.《积分入学办法》属《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办〔2017〕46号)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程序性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2.本意见我局仅作为你单位征求部门意见而提出,《积分入学办法》印发前须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理情况:本《积分入学办法》将严格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制定和印发。
(二)区自然资源局意见:建议将附件《惠阳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序号2“住房保障提供材料及说明”中的“房屋产权登记凭证(或购房借款合同及发票)”修改为“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结果)”。
处理情况:按照意见修改《积分入学办法》正文及附件中的有关词语,采用规范表述。
(三)区人社局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的关于参加社保的指标应为区社保局职能,建议转社保局回复。
处理情况:已补充征求区社保管理部门意见。
(四)区审计局意见:第九条“具体操作流程和……”中应明确提出具体操作流程是指什么流程。
处理情况:已明确申请积分入学六步具体流程,并单列为《积分入学办法》的第四条。
二、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鉴于社会公众意见中存在较多重复性的共性意见,因此对全部意见进行分类归纳,并进行公示。
(一)关于“社会保障”、“投资纳税”积分项目指定要在惠阳区缴纳的问题。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是按照粤府办〔2011〕45号、惠府办〔2012〕49号等文件一种地方性政策,有区域性、限制性等特点,在目前未实行全省或全市统一、各相关部门联动的积分入学制度的情况下,不能对社保、纳税以及户籍、住房等条件进行跨区域互认。待相关政策和技术条件成熟后,我区该项政策也会相应调整变动。
(二)关于“住房保障”指标积分降低的问题。
将积分指标“住房保障”的产权房分值下调到24分,是对原定产权房分值偏高的合理调整,符合当前国家购租并举同保障的住房制度导向,也是惠州市其它县区积分入学办法的普遍做法。
(三)关于“社会保障”指标积分调高的问题。
《积分入学办法》对具有合法稳定职业、住房和社保人员的随迁子女入学给予重点保障,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特别是扩大普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因此调高了社保分值,这也是各地积分入学办法的普遍做法。
(四)关于“五年积分太长”的问题。
积分入学政策对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房人员的随迁子女给予重点保障,五年是相对合理且各地通用的计算积分时间。
(五)关于“希望社保年数可以累计”的问题。
在《积分入学办法》中的“社会保险”(即原“参加社保”)这一指标中,社保积分是可以累计的,并未规定连续不间断地缴纳社保才可以积分。
(六)关于“本区户籍子女入学权益保障”的问题。
我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对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给予了充分保障,凡在户籍地和学区内登记入学的,无条件接收入学;在非户籍地登记入学的给予加分20分,占加分项目总分的83%。
(七)关于“在惠阳区三年完整学籍”、“按成绩填写志愿录取分配”的问题。
“在惠阳区三年完整学籍”为在惠阳区参加中高考升学考试条件,不适宜作为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的条件。“按成绩填写志愿录取分配”,不符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八)关于教师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加分的问题。
对教师子女积分入学加分不符合公平原则。对工作成绩突出或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专项成果并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其子女入学可依照《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九)关于积分入学工作的监督举报问题。
惠阳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程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具体监督、举报电话和方式等,将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实施方案、相关公告中列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