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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草拟稿)》意见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18-03-09 16:02:12    来源:区国资办    发布机构:区国资办    点击次数:-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关于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物业实行统收统管的通知》(惠阳府办〔2008〕268号),我办草拟了《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草拟稿)》,并于2018年1月26日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网、区国资办征求意见公开栏两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共计34天;截止至2018年2月28日,我办收到公众任何意见0条,相关单位意见8条,意见内容及采纳情况见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关于《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管理办法草拟稿部门意见汇总表
单位
意见
采纳意见
区法  制局
    一、《办法》属《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746)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议将文件标题修改为:“惠州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管理办法”。
三、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惠府办)〔201386号)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建议《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X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四、建议贵单位按《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746号)的规定履行该《办法》的制定程序。
采纳
区财政局
1、明确“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名词解释以及包含的物业范围;
2、完善第十一条内容,本条仅描述四种情形之一需进行公开招租,未描述情形之外如何招租。
采纳
区纪监委
    经研究,我委对《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管理办法(草拟稿)》无修改意见。请区国资办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经营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认真把好管理办法制定关,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我区经营性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号国有资产安全和经济效益。
采纳
区审计局
    请财政部门从职能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采纳
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惠阳府办〔201536)第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规定。我中心只是集中交易的服务平台,该《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应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采纳
 

 附:关于公开征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草拟稿)》意见的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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