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关于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物业实行统收统管的通知》(惠阳府办〔2008〕268号),我办草拟了《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草拟稿)》,并于2018年1月26日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网、区国资办征求意见公开栏两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共计34天;截止至2018年2月28日,我办收到公众任何意见0条,相关单位意见8条,意见内容及采纳情况见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关于《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管理办法(草拟稿)》的部门意见汇总表
单位 | 意见 | 采纳意见 |
区法 制局 | 一、《办法》属《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7〕46号)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议将文件标题修改为:“惠州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管理办法”。 三、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惠府办)〔2013〕86号)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建议《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四、建议贵单位按《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7〕46号)的规定履行该《办法》的制定程序。 | 采纳 |
区财政局 | 1、明确“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名词解释以及包含的物业范围; 2、完善第十一条内容,本条仅描述四种情形之一需进行公开招租,未描述情形之外如何招租。 | 采纳 |
区纪监委 | 经研究,我委对《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管理办法(草拟稿)》无修改意见。请区国资办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经营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认真把好管理办法制定关,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我区经营性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号国有资产安全和经济效益。 | 采纳 |
区审计局 | 请财政部门从职能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采纳 |
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惠阳府办〔2015〕36号)第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规定。我中心只是集中交易的服务平台,该《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应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采纳 |
附:关于公开征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草拟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