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办结合实际拟定了《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网、区国资办征求意见公开栏两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共计37天;截止至2018年7月27日,我办收到公众意见0条,相关单位意见6条,意见内容及采纳情况见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附: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草拟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 (征求意见稿)>》单位回复意见汇总 |
序号 | 征求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不采纳理由 | 备注 |
1 | 区财政局 | 关于需报区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应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确定报批的标准和范围,在保证国资办顺畅履行职责的同时,又保证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 采纳 | | |
2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我中心只是集中交易的服务平台,《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相关条款应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采纳 | 一、关于以租赁时间作为报政府审批的原因是我办沿用《惠州市惠阳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惠阳府办[2012]202号)第二章、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属于请示事项,应按第六条规定逐级上报区国资办或区政府审批”中第十四条“物业租赁超过6年的”规定。二、现我办新修改的《制度》企业自有物业租赁如时限过长,且未经政府审批,在需征用时,可能受限。 | |
3 | 区审计局 | 一、对应报政府审批的事项,请核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关于租赁事项,不应以租赁时间作为是否报政府审批的条件。三、其他条款请结合国有企业实际状况,尽量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国有企业整合及有效利用。 | 不采纳第二点 | | |
4 | 日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制度有制订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制订程序合法性审查。 | 采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