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惠州市惠阳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意识,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服务和监管模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区房产管理局草拟了《惠州市惠阳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该稿已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1日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惠阳区中介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区房产局征求意见公开栏三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群众意见0条,相关部门意见5条,意见内容及采纳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示。
惠阳区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惠阳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惠阳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汇总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区法制局 | 一、《方案》属《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7]46号)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程序性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二、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把关,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法制部门将不予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文件制订机关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报区法制局。 三、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7]4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府法[2016]75号)规定,实施日期与发布日期应当间隔30日以上。建议对第九条实施日期修改。 四、建议贵单位按广东省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及《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详见附件)。 五、上述意见我局仅作为你单位征求部门意见而提出,该《办法》印发前须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 附件:1.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报送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 采纳 | 1.根据法制局意见,我局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2.已通过法制局合法性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