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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惠阳区乡镇企业员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听取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06 16:19:51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机构:区新闻中心    点击次数:-

 

为解决各镇(街道)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乡镇企业新进员工人员综合素质,有效控制基层行政运作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人社局起草了《惠州市惠阳区乡镇企业员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5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3375002;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yqrczx@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惠阳区政府大院内惠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5室(5162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惠阳区乡镇企业员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乡镇企业员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惠州市惠阳区乡镇企业员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乡镇企业员工人事管理,确保乡镇(含街道,下同)企业新进员工人员综合素质,有效控制基层行政运作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招用的企业员工。
    第二条  各乡镇每年度招用的企业员工职数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原则上各乡镇每年度新招录企业员工职数总量控制在3名以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 人员和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不列入控制职数范围);如确实有特殊需求,需增加招录名额的,需报区人社局审批。
第三条  招录人员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乡镇服务2年以上,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工作条件要求;
2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具备岗位工作条件要求。
    第四条  招录工作由各乡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考核录用,按程序办理相关人事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
    第五条  招录人员的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培训考核工作由各乡镇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66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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