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起草了《惠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02月15日。如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惠阳区财政局法规监督股。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联 系 人:郭颖莹、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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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信函至:惠阳区淡水街道金惠大道5号区政府大院区财政局法规监督股,邮编:516211,请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
2017年1月16日
惠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区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区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区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区财政部门、区有关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的专项资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设立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归口一个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他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当年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必须设立的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说明或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区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第九条 区政府将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批转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清轻重缓急,把握重点,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分配办法、分配方式、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 因政策变化、事业发展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见附件3),按设立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完善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定期清理、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在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
(二)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三)除特殊情况外,专项资金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80%的,或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良好等次以上的,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确需继续安排的,应先提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再按设立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第十五条 中央、省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先在区级已设立的、对应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或没有对应专项资金的,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此类资金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原则上所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年初预算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
第十七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在6月底前对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论证、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制滚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用款单位、补助对象、支持范围、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公开征询民意。属基建投资的项目,按照基建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区有关部门项目滚动计划后30日内(7月底前)对项目及排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有关部门。
区有关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0日内(8月底前)调整确认入库项目。
区财政部门将经区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在9-10月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选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议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通过预算后,区财政部门安排(下达)预算(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项目计划可由区有关部门按规定下达。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4)。
(四)申请单位因使用虚假申报材料或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财政资金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托区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区有关部门在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网上受理及评审申报项目、信息公开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有关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申报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项目、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复核,指导区有关部门建立申报项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操作使用流程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核制度。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完善部门内部不同岗位办理流程,加强效能考核,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一)区有关部门按照管理程序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核。
1. 区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应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由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信用记录以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评议或审核。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评审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抽取,保证专家评审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3. 区有关部门根据评审、评议及审核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经部门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分管纪检监察的单位领导和内设的监察部门应参与研究。
(二)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及区政府确定应进行横向并联审核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风险补偿、创投引导、股权投资、间接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具体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规定管理,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分配。竞争性分配按照我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具备竞争性分配条件的,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区有关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股权投资管理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保障、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经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出国(境)经费、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首发首映式等节庆活动支出的,应细化开支标准及方式,严格控制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区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专项资金预算后,区财政部门在10日内告知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
区有关部门在接到区财政部门通知后9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所有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在接到区财政部门通知后15日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
申报、评审工作可与制定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同步进行,以最终批准的总体计划为准。
第三十二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在接到区财政部门通知后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在9日内审核完毕。
区有关部门将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区财政部门在公示完毕后5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项目安排(下达)预算(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有关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明细计划报区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级预备费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区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区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省驻惠单位或其他与区财政部门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单位,按现行的拨款渠道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项目预算。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由区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应与基本经费区别管理、分别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除专项经费资金外,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设立目标和使用范围,用于发展专项事业,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误餐费、用车经费、差旅费、人员补贴等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区有关部门应在项目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项目申请材料和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强跟踪监控,厘清存量、分类处理。区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建立支出台账,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加大对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对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区财政部门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及理由等;
(六)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八)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九)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区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区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在区财政部门指导下,区有关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和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抽查不低于5%的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
(四)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其绩效评价结果要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四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专题报告区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五十条 区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业务真实性等方面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区监察、财政及审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资金量应达到上年安排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财政监督检查可聘请中介专业人员参与,提升检查的客观性和高效性。
第五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每年对专项资金重点审计的资金量应达到上年安排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国库实时在线支付系统等的互联对接及可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果;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区监察部门;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反馈区财政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和有关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内设纪检机构)应协助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对审批等重点环节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及有关资金主管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监管职能,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突出乡镇财政管理职责,发挥基层财政部门就近监管的作用,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及处分:
1. 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2.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 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4.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 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验收等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过失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2.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的;
3.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区有关部门及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按照行政效能监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乡镇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区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十八条 专项资金涉及配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按中央、省、市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过去制定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4.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附件1: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 | 单位编码 | |
专项资金名称 | | 设立年限 | |
申报责任人 | | 联系电话 | |
设立依据 | | 设立资金总额 | |
专项资金设立 原因及背景 | |
年限内每年资金安排计划 | |
专项资金使用 范围和方向 | |
分配办法和 分配方式 | |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 |
部门审核意见 |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和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3: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 | 单位编码 | |
变更后名称 | | 变更后年限 | |
申报责任人 | | 联系电话 | |
变更依据 | | 变更后总额 | |
变更内容 | |
变更原因及背景 | |
资金安排计划 变更情况及原因 | |
使用范围和方向 变更情况及原因 | |
分配办法和分配方式变更情况及原因 | |
绩效目标变更 情况及原因 | |
部门审核意见 |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
附件4: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申报单位 承 诺 | 承诺对本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未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奖励或补助。如获得资金支持,保证专款专用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