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妥善、彻底解决我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了《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区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涉及要求听证的,请于公示期内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我局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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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桥背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征地服务中心,邮编:516211,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
2017年2月27日
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
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妥善、彻底解决我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和《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阳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 本处理意见所称历史征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解决相关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解决2016年4月28日前政府(镇)或政府(镇)下属单位实施征地时安置的历史征地留用地。
第四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的认定过程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政府提出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申请;
2、各镇(含街道办,下同)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申请,组织村委会、村小组收集整理历史征地协议、征地批准批复、征地留用地红线图或征地红线图等相关征地补偿证明材料。材料收集后,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核实,确认后由各镇、征地单位、国土所出具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并由各镇出具留用地四至范围红线图,国土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收集整理材料过程中,须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或完善相关手续的,由各镇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解决;
3、各镇将留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等材料提交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材料后出具规划意见;
4、各镇将确认核实后的相关材料、留用地红线图、规划意见提交区国土部门,区国土部门对征地留用地进行初步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5、各镇收到区国土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将上述材料在当地村委会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当地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的,各镇将上述材料和公示证明材料报区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后由区国土部门组织材料上会讨论,经讨论同意认定为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按本处理意见进行解决。
第五条 因历史政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过程中,部分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没有明确属于征地留用地或留用地且比例偏大,对于这类土地按本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历史征地留用地的,视同历史征地留用地给予解决。
第六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的解决措施
(一)历史征地留用地不属统征地或批次用地范围内的,具体指实行只转(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征(不实施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备注“征地留用地”。该部分征地留用地的规划用地功能以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准,涉及因城市规划等原因未能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手续的,按程序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或征地审批手续。该部分留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涉及该部分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报批,参照《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相关规定办理。
(二)历史征地留用地属已批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区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协议书核定留用地面积,再由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体的安排选址,区国土部门根据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无偿返拨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划拨土地供应程序办理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使用证。按规划用地功能进行开发利用,涉及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具体操作程序按本处理意见执行。
(三) 折算货币补偿的类型及标准
补偿类型:
1、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费用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协商解决费用的历史征地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力筹措费用的,可选择放弃留用地安置,改为折算货币补偿,但须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以村集体名义出具放弃留用地承诺书,并注明放弃留用地安置的原因,并将上述材料在村小组、村委会党委村务和当地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属市政工程或线性工程用地需要确实无法落地、确实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以及留用地选址区域具备开发建设潜力的,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3、涉及留用地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的,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4、属经区土地联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认定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形。
根据惠阳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留用地规划用地功能情况,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进行综合评估,测算补偿标准如下:
1、中心城区(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1800元/平方米;
2、新圩镇、镇隆镇为1200元/平方米;
3、沙田镇、永湖镇、平潭镇、良井镇均为1000元/平方米。
农村集体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为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的,由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实行依法经营管理,也可委托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鼓励以物业置换方式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
根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区国土部门拟定留用地置换物业方案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区国土部门组织材料上会讨论,经讨论同意后,由区国土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和交付事项等内容,所置换的物业必须以被征地村集体名义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第八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比例和面积的确定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原相关征地协议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征地留用地安置比例或面积的,按原约定的比例和面积安排;未约定安排留用地的不予安排。
第九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费用的确定
(一)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历史征地留用地
1、安排留用地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有约定承担方的,按约定的执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2、折算货币补偿的,相关费用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二)2007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之间的历史征地留用地
1、安排留用地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2、折算货币补偿的,相关费用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第十条 留用地开发建设原则
(一)留用地的开发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要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分散、零星的留用地进行整合,统一开发、集中建设。涉及留用地的调整置换,按“统一规划、等值置换、集中安置”原则,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
(二)参照《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6〕25号)相关规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认定为2.4;以“集体建设用地”办理手续的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认定为2.0,详细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准。留用地中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2.4部分或2.0部分,开发建设单位需向政府补交提高容积率地价,低于2.4或2.0的,低于部分不作补偿。
(三)留用地属村(组)集体所有资产,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依法公开挂牌转让,但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留用地使用权在公开挂牌转让时,除缴纳转让需上缴的税费(转让起始价视如成本,溢价部分按规定完税)后,土地转让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转让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开发建设初步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方案给村民会议讨论、表决,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和村民议事规则等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形成会议决议,确定正式方案。
(四)正式方案公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将表决通过的正式方案和村民(或户代表)签名确认的表决结果情况,在本村(或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五)提出转让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向当地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提出转让申请,并同时提交上述材料及留用地来源材料。
(六)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镇政府委托区政府确认的土地评估(资产)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后,镇政府对土地(资产)价值进行复核,完成后出具初审核实意见。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的,镇政府拟定情况报告,将申请材料连同村(组)提交的材料,一并征求国土部门、住建部门意见。
《情况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地块的权属情况,具体位置、红线图(含具体坐标)、面积、是否存在土地争议(如存在争议需提供解决争议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概况;
2、按规划设计条件计算的建筑物总面积和村(组)委托挂牌转让条件等情况;
3、方案征求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及签名确认结果的核查情况;
4、方案及签名确认公示结果核查情况;
5、镇政府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包括土地资产价值复核意见等等)
(七)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对镇政府提交的情况报告提出意见。
(八)镇政府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并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相关材料委托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九)挂牌成交后,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中心小组出具《成交确认书》。
(十)村集体、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确认土地性质,出具审核证明书。
(十一)竞得人凭转让审核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完税后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书》。
(十二)竞得人凭《完税证明书》与村集体签订转让合同,再由竞得人持完税证明书、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国土部门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土部门、区住建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建设或者少批多建的;
2、违反本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第三点和第四点规定,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和公示,擅自制定留用地开发建设方案,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的;
3、擅自与开发企业串通在原方案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私自提高容积率的或再次私自签订别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4、未经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挂牌转让的,私自决定合作企业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历史征地过程中,政府征地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申请,要求将村庄周边未利用、未征的集体土地明确四至范围,并由政府征地部门以“五边地”称谓出具红线图的,或征地协议有约定并注明“五边地”面积的,上述土地归属为“五边地”。该类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并获报批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具体的开发建设参照本处理意见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2016年5月1日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处理意见自2017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