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惠阳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围绕“人人有收入”的目标要求,推进资产收益分红扶贫,提高贫困人口收入,确保我区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根据《恵州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办法》及《中共惠阳区委、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扶贫办草拟了《惠阳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及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区扶贫办0752-382199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区扶贫hyfpb983@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9号农业局5楼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1621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阳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及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特此公告。
附件:《惠阳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及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惠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联系人:李伟军、吕常山,电话:3821983)
附件:
惠阳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
管理及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阳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围绕“人人有收入”的目标要求,推进资产收益分红扶贫,提高贫困人口收入,确保我区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根据《惠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办法》(惠财农[2016]195号)及《中共惠阳区委、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惠阳委发[2016]1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是指由区政府划拨的惠阳农业技术培训楼及淡水开城大道北16号整幢五层及16-3第五层的房屋两个国有资产项目的租金收入作为我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收益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我区扶贫对象的收益分红(发展生产补贴)。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对象是根据我区新时期精准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产权属区国有资产,由区国资办管理。
第四条 项目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增加收入。
第五条 区扶贫办负责资金分配的组织实施,并对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项目收入资金主要对我区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分配,分配额度根据扶贫项目当年总收益按人平均分配(封顶5000元),一年分配一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七条 我区对新时期贫困人口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对因特殊原因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增加和迁移等变化,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各镇(街道办)每一年对辖区内贫困户复核一次。
第五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认定标准
按《惠州市惠阳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我区新时期精准扶贫标准:低于5000元(扣除低保补助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即为我区新时期的贫困户。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贫困农户向行政村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由行政村村委会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农户的家庭居住条件、经济状况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进行核实,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在农户申请表出具初审意见,造册汇总后报所在镇(街道办)政府审核。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各镇(街道办)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贫困户情况进行逐户核查,在农户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进行造册统计上报区扶贫办。
(四)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办)政府报送的贫困户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对复核结果完成汇总报区级人民政府确定贫困户的最终名单,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条 收入财产及其他事项认定
(一)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农户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可支配收入不稳定的,以近6个月内收入的平均数为准。)
(二)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要加强贫困户扶持政策的宣传,坚持依法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相结合,主动告知并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信息衔接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办)要切实加强对贫困户上门走访工作,精准识别,坚持“七不进”原则。“七不进”即:一是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不能进;二是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户不能进;三是家庭拥有小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农户不能进;四是直系亲属有吃财政饭的农户不能进;五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不能进;六是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农户不能进;七是有劳动能力但好吃懒做、打牌赌博导致贫困的农户不能进。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家庭状况信息化核对: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且拒不补齐的。
2.进行信息核对的身份证与申请家庭户口簿不统一的。
3.不履行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