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如对《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注明“征求意见”)。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人:鲁成存,联系电话:0752-3369938,传真:0752-3371851,邮箱:bwk3369938@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