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禁毒办结合我区当前禁毒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参照《惠州市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研究制定了《惠阳区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天,即从2017年9月5日至10月5日。如对《惠阳区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惠阳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请注明“征求意见”)。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人:钟新辉,联系电话:0752-3392912,传真:0752-3883370,邮箱:hyqjdb3392912@163.com
特此公告
附:《惠阳区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阳区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区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缉毒部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缉毒部门查证属实的,按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吸毒的;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的;
(三)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
(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缉毒部门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10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含5名)的,奖励以10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一名吸毒人员奖励150元,以此类推。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20000元。
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2、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30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
3、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含30克)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10000元;
4、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15000元;
5、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2万元;
6、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5万元;
7、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千克以上(含5千克)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励6万元;
8、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5万元;
9、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的,每案奖励30万元;
缴获其他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广东省和惠州市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万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5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举报贩卖罂粟壳,按每缴获1吨奖励5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举报制造毒品窝点、工厂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和毒品类型奖励10万-50万元。
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视其价值按比例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以公安机关缉毒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两款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每案最高额度为50万元。但同一举报行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按奖励最高额度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举报的,由最先接受举报或者直接破获案件的单位受理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分别列支,分级管理,分级支付原则;具体由查处、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缉毒部门负责支付。
当地财政已经划拨专款用于奖励群众举报的,应当继续执行;尚未落实举报奖励专款的,举报奖励金应当由当地财政或者禁毒专项经费列支。
公安机关缉毒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违法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司法、海关等司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政纪法规作出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构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惠阳区禁毒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惠阳区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方式
附件:
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方式
惠阳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
举报电话:0752-3883370
电子邮箱:hyqjdb3392912@163.com
微信公众号:惠阳禁毒(hyqjdb)
地址:惠阳区淡水办事处人民六路二号公安分局缉毒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