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定点挂钩帮扶单位脱贫攻坚责任,深入推进全区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区领导指示精神,区扶贫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粤办发〔2017〕8号),惠州市委、市政府《惠州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惠市委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扶贫办代惠阳区人民政府草拟了《惠州市惠阳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区扶贫办0752-3821991。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区扶贫hyfpb983@126.com。
(三)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9号农业局5楼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1621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惠阳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字样(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11月20日
(联系人:李伟军、吕常山,电话:3821983)
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惠州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定点挂钩帮扶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区负总责、各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区负总责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对全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出台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协调各部门形成强大攻坚合力。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我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毎年向市报告我区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扶贫攻坚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定点扶贫和涉农行业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审计监督,重点做好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促考核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牵头负责落实,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督查巡査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镇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査巡査,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扶贫办报告。
第八条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定扶贫“1+N”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
第九条 区纪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区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区审计局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镇(街道)落实
第十条 镇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镇(街道)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镇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镇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工作。
第十二条 镇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各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三条 镇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镇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镇委书记和镇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其他镇、村干部应当集中精力抓脱贫攻坚工作。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十六条 各定点帮扶单位应当与当地密切配合,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组织实施帮扶项目,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帮扶単位负责人是定点帮扶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着的部门,年终考核给予一个绿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出现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不精准等问题的,按照规定对当地镇级党委和政府严肃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委负责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商区扶贫办承担
。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